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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2005年中国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蓝皮书)
2005年,各级工会认真贯彻落实《集体合同规定》,各级工会认真贯彻落实《集体合同规定》,注重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加强指导和服务,创新集体合同建制形式,大力推动集体合同的签订和落实,努力发挥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基础作用。各地工会普遍以改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积极推行就职工关心的突出问题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在小型企业比较集中和行业集群的工业园区和乡镇(街道)、村(社区),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工作。北京市等地方出台了《集体合同条例》,吉林省下发了《关于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推进集体合同提供法律保障。江苏、河北、吉林等省在综合性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基础上,分别就工资报酬、劳动安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以及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增强了集体合同的实效性。辽宁省推广鞍山市的经验,全面推行集体合同仲裁制度;大连市总工会建立改制企业预留职工安置费用监管机制,签订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财产保全专项集体合同;河北省辛集市针对劳动安全卫生问题突出的情况,在全市非公企业普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协议书》专项集体合同等,都取得了积极的成效。通过各级工会的共同努力,集体合同工作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统计,截至2005年9月底,全国签订集体合同75.4万份,比上年增加10.7万份,增长16.5%;覆盖企业137.8万个,比上年增加1.9万个,增长1.4%;覆盖职工10384.0万人,占全国企业职工的58.0%,比上年增加575.3万人,增长5.9%。全国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8.4万个,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2.9万个。同时,集体合同实效性逐步增强,履约率普遍提高。
2005年,国家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构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中华全国总工会在江苏省无锡市召开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座谈会,总结推广江苏省工会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经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全国蓬勃开展。北京、天津、江苏、湖南、湖北等省市工会纷纷推动地方召开工资集体协商专门会议,加大对工资集体协商干部的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目前,江苏、浙江、河北、山西、黑龙江、上海、天津等省市的工资集体协商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已由点到面全面推开。江苏省总工会推动把工资协商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格局之中,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天津市城建集团在外来务工队伍中由用人单位、中介组织与施工单位工会签订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维护外来务工人员权益;长春、南京、温岭等许多地方工会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协商,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统计,截至2005年9月底,全国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25.2万份,覆盖企业41.4万个,覆盖职工3531.2万人。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职工的收入增加了,工会的影响扩大了,促进了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维护了职工队伍和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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