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肺炎日前已被国务院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的传染病范畴。有关法律专家指出,这标志非典的防治工作已经进入法制化轨道。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这部法律条款本身比较特殊,有关部门机构可采取一系列强制措施,公众也需要理解这部法律的内涵,来配合医疗机构接受有关部门的检疫、检查,履行好作为普通公民的基本法律义务。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规定,对于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公安部门可以协助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张春生:那么我想解释一下这个隔离。这个隔离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身自由,但是这个出发点是非常好的,它立足于保护每个人,首先有利于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那么对于他的家庭、亲友、邻居乃至全社会也保证了有效的防疫。这一点全社会都应该理解它,积极地支持它。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政府也有特定的义务,比如说对疫情如实、及时报告的义务,保证老百姓的知情权。而且它负有组织各方面力量,来防止、控制疫情蔓延、扩散的义务,还有协调各个力量,保证市场,保证交通、旅游各个方面正常顺利进行的义务。如果政府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要求所有人群密集的活动暂时停止,包括停课停工,经营活动场所停业,尤其是娱乐文化场所、人群密集地的经营活动必须暂时停止。其它的社会主体也要承担相应的紧急情况下的法律义务,比如说我们的商业主体,从事经营活动不能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制造假冒伪劣。每个部门在这个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疫情不扩散、不蔓延,必须履行好各自的义务,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
CCTV.com 2003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