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耀华委员:关于尽快制定《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件处理条例》的建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颁布,有力地推动了中小学素质教育的全面开展。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和教育质量基础上,许多中小学都开展了丰富的第二课堂活动,让学生跨进社会,接触社会,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迈入大自然,领略祖国山河的美好风光,陶冶心情;活跃体育、文艺活动,锻炼健壮的体魄和提高才艺,广大中小学生得到了全面的发展。必须指出在开展素质教育中安宁、健康的校园环境是学校开展教学活动的保障。

    然而,近些年来,学校的环境受到了一些不正常因素的冲击,不少学校的良好校园秩序被破坏了,广大教师和家长都感到忧心忡忡。

    现在的情况是,学校组织学生开展集体活动、体育活动、野外活动、社会实践时,只要发生了伤害学生的事故,那么,学校校园就被搅得天翻地覆,校无宁日,不仅学校正常秩序被破坏,学校经济受到严重损失,而且学校的领导和教师的安全也受到威胁。

    2001年,沿海某学校一位学生在中午不午睡,偷跑去抓蛇,结果被蛇咬致死,学生家长便召集数十人冲到学校,并提出巨额赔偿。某校的一位学生请假回家途经铁路被火车撞死,学生家长也冲到学校“大闹天宫”。某一学校组织学生春游,老师们千辛万苦地把学生安全组织回来了,有一学生回家途中被汽车辗死,家长也聚众到校闹事,这些闹事的人无一不提出巨额赔偿金,学校方面实在是无法承受,今年上半年一所民办学校有四位学生私自翻墙到河里游泳,一人淹死,其家长便抬尸到校闹事,并告上法院,最终学校被判赔偿17万元而告终。在有的事件中,这些人冲击学校占领教室、围攻领导、追打教师,学校还陷入旷日持久的官司之中。

    还有的地方,学生上体育课时碰伤了,家长也闹到学校,有的学生在升旗时晕倒了,家长也要归罪于学校,有的放学回家学生互相打架,家长也要学校承担责任。凡此种种,闹得许多中小学不敢开展文体活动,不敢举办体育运动会,不敢组织集体活动,不敢带学生到野外春游、秋游、不敢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等等。有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不下令,严禁学校组织学生到校外活动。有的学校被迫开展“清校”活动,每天放学后,即把学生“清除”出学校以避免在校内发生伤害学生事故。如此等等致使学校领导和老师草木皆兵,谈“活动”色变。

    我们认为出现学生伤害事故,情况较复杂,有的是在校内发生的,有的是在校外发生的,有的是学校组织活动时发生的,有的是学生私自活动时发生的,有的是不可避免、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有的确实是学校管理的教育不严造成的,但是,我们认为大多数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是不应负责的,或只能负部分责任,但由于目前缺乏有关法规,无法可依,再加上一些新闻舆论不正确和不负责任的报道,学校往往处于不利地位,承担了过多的责任,这是十分不公平的。处理这类事故往往争议多,耗时长,学校时间上陪不起,经济上赔不起,并且严重妨碍了学校正常教学活动的运行。

    为此我们建议:

    一、尽快制定出台《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以法规形式规范和处理有关事故。上海市已在2001年出台了有关这方面的《条例》可借鉴。

    二、建议由国家教育部和全国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联合研究起草《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提交有关部门,做好立法的准备。

    三、《中小学校伤害学生事故处理条例》应规范和调整学校在保障学生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以及处理事故方面的责任,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条例》还应该明确规范学校不承担损害赔偿的无责任范围。

    四、建议引进商业保险机制来处理学生伤害事故赔偿问题,以解除学校以及教育部门的后顾之忧。学生的保险金可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生家长承担,为此需要在《条例》中明确规定。

    中国网 200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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