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肺炎暴发、流行时,各地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2)停工、停业、停课;

    (3)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

    (4)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接到下一级政府关于采取以上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解除紧急措施,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中国网 200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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