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2)停工、停业、停课;
(3)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
(4)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接到下一级政府关于采取以上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解除紧急措施,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中国网 200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