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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才工作大事记(1949~2004年)
中国网 | 时间:2005 年06 月28 日 | 文章来源:中国网

1949年

10月19日中国科学院成立。这是新中国科学研究工作的开端,科学院后来也成为我国科技人才的重要培 养基地。

11月4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出《关于干部鉴定工作的规定》。《规定》指出:干部鉴定是干部在一定工 作或学习期内各方面表现的检查和总结。每隔一年左右的时间,各地均需对其所属干部进行依次鉴定。

12月13日政务院办理留学生回国事务委员会成立。该委员会是为了统一办理留学生及学者回国事宜而专 门成立的,由政务院人事局、文化教育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政治法律委员会、科学院、教育部、 财政部、全国学联等17个单位组成,作为处理留学生回国各项工作的机构,一般日常事务由中央教育部 高等教育司办理。

1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出《关于县以上的政府设立专管干部工作的组织问题对华东局组织部的答复》, 规定县以上的政府暂设人事处或人事科以专管干部的工作。

12月中共中央在《关于保护与争取技术人员的指示》中指出,原属旧中国资源委员会的一批工程技术人 员,“大部分为中国比较优秀的技术专家,必须妥为保护,尽量争取原职原薪任用,不得采取粗暴态度 。”

12月19日中共中央在《关于改造旧职员问题给北平市委的指示》中规定:“有一些技术较高,能力较好 ,但因与国民党负责人不和而位置和薪水明显降低的,则应适当地提高其位置和薪水。”

1950年

5月政务院发出《关于在外区招聘技术人员的规定》。

6月21日为适应国家重点建设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统筹分配全国高等院校当年暑假毕业生 。

7月1日在北京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动员大会上,政务院总理周恩发表来讲话,勉励毕业生服从祖国 分配,自强不息地为人民努力工作。从本年起至1956年,北京市每年在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前都举行报 告会,分别由周恩来总理、陈毅副总理、彭真市长向全市应届高等学校毕业生作报告。

8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颁布《专科学校暂行规程》。其中明确规定:专科学校的目的和任务是: 以理论与实际一致的教育方法,培养能掌握现代科学和技术的成就,全心全意为新民主主义建设服务的 专门技术人才,如工业技师、农业技师、教师、医师、药剂师、财政经济干部、文艺工作人员等。

9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9次会议决定,成立人事部,以统一管理全国在职、在野、在学、在党和 非党干部,保证人事政策和人事制度的统一,避免人事机构重叠、工作分散。并任命安子文为中央人民 政府人事部部长。

10月10日轻工业部和教育部举行座谈会,商讨培养专门人才,以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参加会议的有轻 工业部部长黄炎培、副部长杨卫玉,以及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燕京大学、南开大学、北洋大学、河北 工学院、北京工业专科学校等校的代表。座谈会就在大专学校内设立专修科或选修组问题、学习和实习 结合问题、培养急切需要的造纸和橡胶工业技术人才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就有关问题商定了解决方案 。

11月24日政务院第六十次政务会议批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方案》规定:为了国家建设 、民族区域自治与实现《共同纲领》民族政策的需要,从中央至有关省县,应根据新民主主义的教育方 针,普遍而大量地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目前以开办政治学校与政治训练班,培养普通政治干部为主,迫 切需要的专业与技术干部为辅。应尽量吸收知识分子,提高旧的,培养新的,并须培养适当数量志愿作 少数民族工作的汉民族干部,以便帮助各少数民族的解放事业与建设工作。《试行方案》决定在北京设 立中央民族学院,在西北、西南、中南设分院,有关的省设民族干部学校,有关的专区、县设民族干部 训练班。以上各校学生按供给制待遇。有关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整理或设立少数民族的中小学,整理少 数民族的高等学校。并规定高等学校的少数民族学生一律实行公费待遇。

同日政务院第六十次政务会议批准《筹办中央民族学院的试行方案》。《试行方案》规定中央民族学院 的任务为:一、为国内各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以及发展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培养高级和中级的干部 。二、研究中国少数民族问题,以及各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历史文化、社会经济,发扬并介绍各民族 的优良历史文化。三、组织和领导关于少数民族方面的编辑和翻译工作。中央民族学院设军政干部训练 班(四至六个月)、本科政治系与语文系(均二年),并设研究部,尽可能将研究人才集中到中央民族 学院。

1951年

3月28日至4月9日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刘少奇在会上作报告。报告指出, 需要建立正规的、固定的管理干部的一套机构和制度,并提出了共产党员的8项条件。人事部部长安子 文在会上作了《关于干部的教育、培养、提拔的问题》的报告。他对教育、培养、提拔现有干部,积极 地大量地培养与提拔产业工人干部,积极培养提拔妇女干部,训练改造失业的旧知识分子,注意干部的 专业化以及关心干部的困难等方面作了论述。

3月国家开始对全国高等院校的院系设置进行大规模的调整,以更好地培养当时急需的各类人才,适应 新中国经济建设的迫切需要。

3月16日至4月中旬全国人事工作座谈会召开。会议讨论了人事工作方针政策、人才政策、人事工作机构 和人事管理制度等问题。

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召开第一次全国中等教育会议。教育部部长马叙伦在开幕词中说:中等教 育是我们国家教育建设的重要环节。我们国家的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等各项工作迫切地需要 大量的中等技术人才、小学教师和有中等文化水平的一般干部。这是必须依靠中等教育来培养和供给的 。同时,国家的高级建设人才,也需要先经过中等教育来培养。

4月26日中国矿业学院在天津开学。这是新中国第一所专门培养矿业高级技术人才的高等院校,其前身 为平原省焦作工学院。学院成立时设采煤、机械、电机、土木四系和一个“厂矿干部专修班”,共有学 生400人。中央燃料工业部部长陈郁兼任该院院长。

6月12日教育部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中等技术教育会议在北京开幕。出席会议的代表有各大行政区和内蒙 古自治区教育(文教)部代表,华北五省二市教育(文教)厅、局代表,部分中等技术学校校长或教务 长及中央和各大行政区工、农、财经、卫生等有关部门及团体代表共计133人。这次会议的目的是明确 中等技术教育的方针和任务、中等技术教育的领导关系和经费问题、普通课的科目和教学计划,以及加 强私立补习学校的领导等问题。教育部副部长曾昭伦在会议上指出:中等技术学校的任务是培养具有一 定科学基本知识,掌握现代生产技术,全心全意地为祖国为人民服务的初、中级技术人才。由于国家急 迫和大量需要初、中级技术人才,因此中等技术教育应该采取积极整顿和发展的方针,发展各类和各级 的中等技术学校。对解放前原有的中等技术学校必须加以整顿。对私立中等技术学校,必须积极扶助、 整顿改造。

6月29日政务院发出《关于一九五一年暑假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统筹分配工作的指示》,规定对大学毕 业生实行统筹分配,主要在地区间进行调剂。调剂的原则是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及中央和地方各部门业务 上的需要,适当照顾个别毕业生人数过少的地区。

1952年

4月16日全国工学院调整方案公布实施。该方案是为了适应我国工业尤其是重工业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的 ,其目的在于更快更好地培养大批工业方面的高级技术人才。

6月18日政务院发出《关于调整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指示》,要求对用非所学及存在其他 实际困难的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工作应予适当调整。

7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卫生部颁发《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

7月政务院发出《关于一九五二年暑期全国高校毕业生统筹分配工作的指示》。

9月始于1951年3月的全国高等院校院系调整工作基本结束。这次全国高等学校院系调整工作是以华北、 华东两大行政区为重点,做较全面的调整。华北区以北京、天津为重点,调整后全区共设41所院校;华 东区以上海、南京为重点,调整后全区共设54所院校。华北区的北京大学、南开大学成为综合性的大学 ,清华大学和天津大学成为多学科性的高等工业学校,北京师范大学和辅仁大学调整成为新的师范大学 ,辅仁大学、燕京大学校名撤销。同时在北京新设北京地质学院、北京钢铁工业学院、北京航空工业学 院、北京林学院、北京机械化农业学院、中央财经学院、北京政法学院等专门学院。华东区的复旦大学 、南京大学和山东大学成为综合性的大学,浙江大学和南京工学院成为多学科性高等工业学校。同时新 设华东化工学院、华东水利学院、华东航空工业学院、华东体育学院等院校。南京的金陵大学、山东的 齐鲁大学、上海的圣约翰大学、沪江大学、震旦大学等校名撤销。东北区的东北人民大学改为综合性大 学,同时新设东北地质学院、东北林学院、沈阳农学院等院校。中南区的中山大学成为综合性的大学, 岭南大学、华南联合大学等校校名撤销。西南区的重庆大学改为多学科性高等工业学校,同时新设重庆 土木建筑学院、重庆化学工业学院等院校。此外西北区新设新疆八一农学院。这次院系调整的总方针是 :以培养工业建设干部和师资为重点,发展专门学院和专科学校,整顿和加强综合性大学,逐步地创办 函授学校和夜大学,将工农速成中学有计划地改属各高等学校,作为预备班,以便大量吸收工农成分的 学生入高等学校。专门学院和专科学校又分多科性和单科性两种,它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的需要,培养各 种专门的高级技术人才。综合性大学的任务,主要是培养科学研究人才和中等学校、高等学校的师资。

10月28日教育部颁发《中等技术学校暂行实施办法》,该《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等技术学校的宗 旨与任务是: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文化教育政策的规定,以理论与实际一致的教育方法 ,培养具有必要的文化、科学的基本知识,掌握一定的现代技术,身体健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初 级和中级技术人才。

12月25日高等教育部举行成立大会。部长马叙伦在讲话中指出:高等教育部成立以后,将担负起专门培 养国家高级和中级建设干部的任务,根据国家建设首先是工业建设的需要,源源不绝地供应足够数量的 、合乎规格的技术人才。为此,首先要完成高等学校和中等技术学校、主要是工业学校的彻底改革,以 便迅速有效地培养大量的工业建设的干部。

1953年

7月21日政务院发布《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指示》。《指示》规定:中央各业务部门领 导的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原则上由中央各业务部门负责自行分配工作;属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中等 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原则上归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业务部门分配工作。

11月24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统一调配干部、团结、改造原有技术人员及大量培养、训练干部的决定》 。《决定》指出,在目前工业建设干部极端缺乏而现有干部的分布和使用又不尽合理的情况下,必须加 以妥善地、合理地调整。《决定》还对贯彻技术人员政策及大量培养、训练新的技术专家等问题做了规 定。

1954年

5月6日政务院发布《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造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对奖励的标准和期限 、奖金的计算和支付办法等都做了规定。《条例》还规定,对积极协助他人实现建议者,也应给予适当 奖励。

12月1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培养少数民族干部问题的指示》。要求各地党委积极而稳步地在少数民族 干部和人民群众中发展党员,培养各少数民族的干部。

1955年

1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问题的指示》。

1956年

1月14至20日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关于知识分子问题的会议。周恩来代表中共中央作《关于知识分子问 题的报告》,着重讲了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他代表中共中央郑重宣布:中国知识 分子的绝大部分“已经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首次提出了中国知识分子的绝大多数已经是劳动人民知 识分子的观点。

8月1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以后临时工资待遇的规定》。文件 规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以后,实行临时性工资。原系在职职工,分配工作以后 的工资待遇,一般应该在不低于他们原来工资的原则下,由现在的工作机关根据其现任职务和具体条件 评定。

8月31日中共中央招聘工作委员会公布《关于从知识分子中招聘工作人员的审定考核和录用的办法》。

11月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转发高等教育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解决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调整 工作问题的报告〉的通知》,规定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的调整工作,由国务院人事局负责办理。

1957年

6月18日国务院秘书厅发出《关于企业领导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员的奖金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 定执行的通知》。

7月2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知识分子工作中三项组织措施的指示》。文件要求各地:要下最大决心, 从党的系统、政府系统和工矿企业中抽调一批得力干部,去担任高等学校、中等学校、报纸、刊物、出 版社、广播、文化、卫生等单位的领导工作。党委的宣传文教部门,要配备一批有文化知识、经过政治 斗争考验、能够团结知识分子的干部。

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的规定》。《规 定》明确: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不论分配到行政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他们在见习期间的 工资待遇,一律按临时工资标准发给,见习期满,由所在单位根据他们各方面的表现,评定正式工资。

1958年

2月5日至11日第二次全国民族学院院长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认为:民族学院相当长的阶段以培养政治 干部为主,同时培养专业人才。

4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技术学校下放问题的意见》。文件提出,除少数综合大学、 某些专业学院和某些中等技术学校外,其他的高等学校和中等技术学校都可以下放归各省、市、自治区 领导。根据这个意见,在现有的227所高等学校中,下放60所;在现有的1321所中等专业学校中,下放1 43所。

1959年

6月2日中共中央批准国家计委《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办法的报告》。中共中央批准从1959年起试行 《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暂行办法(草案)》。

7月12至25日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在青岛召开全国人事局长座谈会。内务部副部长兼政府机关人事局 局长章夷白作了《关于一九五八年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工作基本情况和做好一九五九年暑期高等学校毕 业生调配工作》和《一九五八年军队干部转业工作基本情况和一九五九年的任务》两个报告。会议认真 讨论了上述两个报告,还对人民公社机构编制、右派分子的管理、人事部门的机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 究和讨论。

11月中央民族学院成立艺术系,内设美术专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首次建立的专门培养少数民 族高级美术专业人才的教学基地,是当代少数民族美术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1960年

2月16日国务院颁发《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明确高等学校教 师职务名称定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4级。并对确定助教、提升讲师、副教授、教授的条件做 了规定。

3月内务部在北京召开了第6次全国民政会议。其中强调要认真执行高等学校毕业生的调配计划,做好52 万大学毕业生的分配工作,对1万名军队转业干部要按计划接收。

10月2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行科学技术干部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以11月30日 为起点,对科学技术干部的基本情况进行一次普查。

1961年

6月29日中共中央同意国家计划委员会党组《关于一九六一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计划的报告》。《报 告》中提出:绝大多数的农科毕业生和大多数的医科毕业生,应该分配到县、社、农场和垦区。

11月中共中央同意国家科委主任聂荣臻提出的《关于建立学位、学衔、工程技术称号等制度的建议》。

1962年

2月16日至3月8日国家科委在广州召开了科学工作会议。周恩来在会上作了《论知识分子问题》的报告 。他着重指出:要正确对待知识分子,信任他们,帮助他们,改善关系,要解决问题,一定要承认过去 的错误,承认了错误还要改正。会议着重肯定了绝大多数知识分子是属于劳动人民的知识分子。

4月27日中共中央批转周恩来《关于改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办法的意见的报告》,决定成立以习仲勋 为首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委员会,成立以聂荣臻为首的小组。

8月9日中央精简小组发出《关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一般不要作为精简对象的通 知》。

8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在精简工作中处理高等学校毕业生问题的若干规定》,规定在精 简中,所有高等学校的毕业生,除因犯十分严重的错误应予开除公职或丧失劳动能力外,一律不得作退 职处理。必须对他们负责到底,妥善安置。在精简中已经处理的大学毕业干部,各单位应该进行一次清 理,凡是不符合规定的,应该改正过来。

9月20日劳动部发出《关于高等学校、中等学校、技工学校转正定级等问题的通知》。

10月11日国务院批转内务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毕业生管理工作的报告》。国务院同意在内务部政府机 关人事局内增设一个处,专管实习期满以后的高等学校毕业生管理工作。

1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内务部《关于对使用不当的高等学校毕业生进行调整工作的报告》。并 且指出,各部门、各地区应当加强对高等学校毕业生的管理工作,经常检查了解对他们的分配使用情况 ,对于使用不当的,应当认真地加以调整,以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 务。

1963年

2月25日至3月15日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长和人事局长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着重讨论研究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升级问题,国家机关福利费掌管使用问题,高等学校毕业生管理问题和干部调整问题 。会议期间,中共中央组织部副部长李楚离作了《做好人事部门的工作,为完成党的干部工作任务而奋 斗》的报告。内务部部长曾山在会议总结中强调,要做好这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升工资级别工作,要 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做好对高等学校毕业的干部和外交干部的管理工作。

3月14日教育部发出《关于改进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和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意见》。

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教练员等级制度,教练员分国家级、一 级、二级、三级和助理教练员五级。

8月30日教育部、内务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暂行办法的通知》,对高等 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接收和使用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10月8日国务院批转内务部《关于在精简工作中退职处理的高等学校毕业的干部清理收回的报告》。《 报告》建议,凡不够退职条件,而由组织动员作退职处理的,因没有分配适当工作,本人申请退职,组 织批准的,因犯错误,不够开除公职或作退职处理的,都应当予以收回。

1964年

3月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安子文部长在各中央局组织部长座谈会上作《关于培养提拔新生力量》的讲话。 他指出,现在要大量地培养提拔新生力量,还要注意提拔妇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要在考察了解的基 础上,看准了再提。并对培养又红又专干部所应采取的具体措施,提出了八点意见。

3月22日中共中央发出《对中央组织部〈关于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的报告〉和〈条例试 行草案〉的批示》。其中指出:对科学技术干部的管理,应当同整个干部管理工作一样,实行在中央和 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在中央和各级党委组织部的统一管理下的分部分级管理干部的制度。

3月下旬至4月4日内务部在北京召开全国人事局(厅、处)长会议。中共中央组织部副部长李步新到会 作了题为《促进干部革命化,积极培养提拔新生力量》的报告;内务部部长曾山对于如何学习解放军、 石油部的经验和大力培养提拔新生力量问题作了重要讲话。会议重点对高等学校毕业的干部的培养、使 用和管理问题、国家机关工资制度的改进、福利费的掌管和使用、干部退职以及行政监察等工作,进行 了研究讨论。

5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内务部《关于进一步对使用不当的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干部进行调整工作的 报告》。

5月18日高等教育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积极地培养提拔新生力量和革命事业接班人的指示精神发出通知 ,确定从当年起,每年从应届大学毕业生中,挑选60名工农出身、政治思想好、历史清楚、学习成绩优 良、身体健康且有培养前途的优秀中共党员,进行重点培养提高。

7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高教部、内务部党组《关于一九六四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问 题的报告》。要求对刚毕业的学生,应当首先安排到基层参加劳动实习,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参加社会主 义教育和“四清”运动。并决定毕业生分配后一年以内的调整工作由内务部负责。

7月7日中央批转内务部党组《关于对改行和闲散在社会上的外语人员进行调整、录用的工作报告》。

8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劳动实习试行条例的通知》。《通知》指出,高 等学校毕业生的劳动实习制度是促使青年知识分子劳动化、革命化、提高社会主义觉悟的一项重大措施 。劳动实习制度必须以体力劳动为主,并妥善地安排他们的专业学习。

10月12日国务院批转高等教育部《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分配统筹规划问题的报告》,明确中 专毕业生的余缺调剂工作由内务部主管,国家计划委员会和高等教育部予以协助。

1965年

3月19日国务院批转内务部《关于加强外语干部管理工作意见的报告》。

5月12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国科学院党组《关于在中国科学院系统建立政治工作机构的请示报告》。中央 同意中国科学院的党组改为党委,并在所属研究单位试行党委领导下的以所长为首的所务委员会负责制 。同意成立中国科学院政治部,并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各大区分院、各研究所、工厂、学校建立相应的政 治机构。

5月31日至6月中旬内务部在北京召开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长和人事局长会议。会议着重讨 论了干部的调配、调整、安置工作,培养选拔新生力量的工作,老、弱、残干部的安置工作,高等学校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干部管理工作。

6月14日中共中央转发高等教育部党委《关于分配一批高等文科毕业生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请示报 告》。《报告》提出,根据刘少奇关于分配一批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指示,一九六五、一九六 六两年共安排一万多名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基层工作。

6月22日国务院批转内务部《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调遣试行办法》和《关于一九六五年全国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统一调剂方案的报告》。上述两个文件对中专毕业生分配、调配、派遣、接收和使 用作了具体规定。

7月1日内务部印发《关于在精简工作中作退职处理的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干部清理收回工作情况及其今后 意见》。

1966年

3月21日至4月8日内务部在北京召开全国人事局长会议。会议期间,内务部部长曾山和中共中央组织部 副部长李步新分别召开了座谈会,并对会议作了重要指示。参加会议的同志听了大庆油田副指挥王炳诚 《关于大庆油田培养使用技术干部的报告》。会议主要就关于年老体衰、长期患病干部的安置,高等学 校毕业的干部培养使用和管理教育,以及中专毕业生的调剂和军队转业干部工作进行了深入的讨论研究 。

7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从一九六六年 起,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高等学校招生取消考试,采取推荐与选拔相结 合的办法。从这一年起,全国高等学校停止按计划统一考试招生达六年之久。

1967年

5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发出《关于一九六六年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 、半工半读学校、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的分配及待遇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一九六六年应届毕 业生,根据自愿原则,现在即可按原有的分配办法分配工作。

6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大专应届毕业生分配问题的决定》。

1968年

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发出《关于一九六七年大专院校毕业生分配问题 的通知》。《通知》要求,大专院校毕业生分配要坚持面向农村、面向边疆、面向工矿、面向基层、与 工农群众相结合的方针。

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发出《关于一九六七年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 、半工半读学校毕业生分配的通知》。规定上述学生都必须在一九六八年七月毕业,并按办学部门原来 的规定进行分配。毕业生可以分到全民、集体工业单位及回农村参加劳动或上山下乡。

8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发出《关于派工人宣传队进驻学校的通知》,决 定向全国大、中专学校、县镇以上学校进驻工宣队。

11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发出《关于一九六八年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技工学校、半工(农)半读学校毕业生分配的通知》,规定这届毕业生从11月起开始分配。并强调大 专院校毕业生要坚定地走同工农兵相结合的道路,不一定要分配到自己所学的专业部门去。

1969年

10月26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高等院校下放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国务院各部门所属高等院校 ,设在北京的仍归有关部门领导,搬到外地的,可交地方革命委员会领导。《通知》下发后,中央各部 所属高等院校大部分下放给地方领导,一部分高等院校被撤销、合并、搬迁。

12月18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一九六九年、一九七○年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半工半读学校毕业生 分配的通知》,规定一九六九年、一九七○年应届毕业生均于一九六九年十二月同时毕业,并开始进行 分配。毕业生应当到农村去、到边疆去、到工矿去、到基层去,当农民、当工人。

1970年

6月22日中共中央决定撤销国务院科学技术干部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合并 。

6月27日中共中央批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关于招生(试点)的请示报告》。文件规定高等学校招生 废除考试制度,实行群众推荐、领导批准和学校复核相结合的办法。学校要招收工农兵学员。

1971年

4月15日至7月31日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通过了经毛泽东主席同意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 纪要》。《纪要》中提出了“两个估计”,即认为新中国成立后的17年,全国教育系统基本上没有贯彻 执行毛泽东主席的无产阶级教育路线,资产阶级专了无产阶级的政,大多数教师的世界观基本上是资产 阶级的。

1973年

2月28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关于历届高等院校遗留毕业生处理问题的请示报告》。

10月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务院科教组《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办学几个问题的通知》。

1974年

4月26日国务院批转科教组《关于内地支援西藏大学、中学、专科师资问题的请示报告》。7月,上海、 江苏、四川、湖南、河南、辽宁6省、市和中央国家机关选派了大中学校教师和干部389人进藏。

1975年

9月26日邓小平听取胡耀邦关于中国科学院工作的《汇报提纲》(即《关于科技工作的几个问题》)后 ,肯定了《汇报提纲》所提出的加强自然科学研究的意见。邓小平说,科研要走在国民经济前面,要发 挥老科学家的作用。

1976年

6月22日国务院转发国家计委、教育部《关于一九七六年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问题的请示报告》,指出 毕业生一般返回原单位、原地区工作,特殊需要的由国家统一分配。

1977年

8月17日国家劳动总局、教育部发出《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工农兵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工农兵毕业生分配到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不论做技术工作还是行政工作 ,不论当工人还是干部,分配工作后一般不实行见习期。他们的工资按照《通知》中规定的标准实行。

12月5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社来社去毕业生分配问题的请示报告》,《报告》提出,高等学校社 来社去学生的分配,仍然坚持社来社去的原则。

1978年

3月18至31日全国科学大会在北京召开。邓小平、方毅、郭沫若发表了重要讲话。邓小平在讲话中提出 了“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自己的一部分”的著名论断。

10月31日国务院批转《关于外语毕业生用非所学问题的调查报告》。

11月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出《关于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的几点意见》,对各地区各部门提出了有关落实 知识分子政策的六项要求。

12月6日国家科委、民政部发出《关于调查农村、城镇闲散自然科学技术人员的通知》。

12月25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外交部《关于加强引进人才工作的请示报告》,指出为加强四化建设, 发展科学技术,要大量从国外引进人才。

12月国务院制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

1979年

2月23日卫生部颁发经国务院批准的《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的通知。

3月10日教育部发出通知,试行《关于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职务名称确定与提升的暂行规定》和《关 于高等学校图书和资料情报人员职务名称与提升的暂行规定》。

6月28日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发出《关于授予从事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的科技干部的技术职称的意见》。

9月3日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发出《关于建立〈科学技术干部业务考绩档案〉的统一样式的通知》。

9月23日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在政协礼堂举行联欢会,招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归国的科学家。

11月10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国家经委、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颁发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 定的请示报告》。

11月21日至12月5日民政部在北京召开全国人事局长会议。会议明确了新时期人事工作的根本任务,是 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确保中国共产党政治路线的实现。会议还讨论了《干部奖惩条例》、 《干部任免条例》、《外语干部职称和晋升办法》、《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关于闲散社会上的 科学技术人员安排使用意见》、《关于各级人事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意见》等文件草案。

11月国务院制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

12月7日国务院科技干部局颁发《关于做好科技干部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对 在职的科技干部评定技术职称,必须严格按照晋升条件进行考核,评定技术职称主要以工作成就、技术 水平、业务能力为依据,适当考虑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12月20日至29日教育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留学人员工作会议,总结交流选派出国 留学人员的经验,研究确定今后选派工作的方针、任务和方法。

12月27日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召开会议,为早年归国的留美科学家平反。

1980年

1月教育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出国留学人员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交流了选派出国 留学人员的经验,并研究确定了今后选派工作的方针、任务和方法。会议指出,派出留学人员不仅是现 阶段为解决四化急需的高级科技和管理人才,加快缩短与世界先进水平差距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今后 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方针。今后选派留学人员的方针是:在确实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根据国家的需要和 可能,广开渠道,力争多派;充分发挥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及基层单位在派出工作中的积极性。在选派工 作中,必须坚持“三个为主”的原则,即:选拔留学人员应以培养高等教育师资为主,并兼顾其他方面 的需要;派出专业应以自然科学为主,同时派人学习社会科学和外国语言;自然科学方面应以技术科学 为主,但也不应忽视基础科学和应用技术的需要。

2月1日民政部发出《关于解决各省、市、自治区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在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时,对工程师、讲师、主治医师、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以上的专业、技术骨干的 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应优先照顾解决。

2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2月13日国务院批转《图书、档案、资料专业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的通知。

2月25日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闲散在社会上的科技人员安排使用意见的报告》 。

3月6日国家人事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7种业务技术职称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

3月14日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发出《关于执行〈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补充说明》 。

4月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关于印发〈关于科技骨干外流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5月4日国务院批转《统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

5月8日国务院转发《农业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通知。

5月14日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待遇的请示报 告》。

5月15日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发出《关于报送自然科学技术优秀拔尖人才名单的通知》。

6月21日教育部就全国部分重点高校试办少数民族班发出《通知》指出:为了更好地为少数民族培养人 才,决定从1980年开始,有计划,有重点地在部分全国高等院校举办民族班,以后视情况逐步扩大。

9月6日公安部、粮食部、国家人事局发出《关于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由国家供应 粮食问题的规定》。

9月19日至24日国家人事局在合肥召开闲散科技外语人员安排座谈会。

10月13日国务院批转《编辑干部业务职务职称暂行规定》。

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和国家民委提出的《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明确提 出:发展少数民族的中等专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培养少数民族四化建设人才,特别是各类科学技术人才 。

11月13日国务院批转《外语翻译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

11月15日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统战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科委转发中科院上海分院《关于科 学家兼职等情况的调查(摘要)》和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国家人事局《关于解决科学家兼职过多问题的 几点意见的通知》。

12月8日国务院批转《新闻记者业务职称暂行规定》。

12月23日国务院科学技术干部局发出《关于加强争取科技专家回国长期工作的请示报告》。

12月24日国务院批转《经济专业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的通知。

12月31日国务院批转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提高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定级 工资水平的请示》,确定自一九八○年十一月一日起,中等专业学校修业满2年以上的毕业生见习期满 后的定级工资,在现行定级水平的基础上提高一级,即定为行政24级或技术15级。

1981年

1月17日国家人事局发出《关于继续做好用非所学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归队工作的通知》。

2月1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教育部、国家人事局《关于改进一九八一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 作的报告》。

3月2日国务院批转《会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通知。

3月25日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发出《关于在“以工代干”科技人员中评定技术职称问题的通知》,规定“ 以工代干”的科技人员应同其他科技人员一样评定职称。

3月27日国家人事局发出《关于统一管理社会科学专业干部业务技术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

4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试行条例》。

5月13日国家人事局、司法部发出《关于对法学专业人员进行普查和调整归队工作的通知》。

5月11日中国科学院第四次学部委员大会在北京开幕,这是中科院学部委员会中断21年后的第一次会议 。

5月20日国家人事局颁发《一九八一年度全国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统一调剂计划的通知》。

同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5月28日至6月8日全国人事局长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指出:人事部门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协同组织 部门做好选拔培养优秀年轻干部、妇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做好老干部离休退休及知识分子和非党干 部等方面的工作,人事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成为“干部之家”。

7月16日国务院发出《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6个部门〈关于出国留学人员管理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的通 知》,同时转发《出国留学人员管理教育工作条例》。

7月29日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教育部、国务院科学技术干部局发出《关于出国留学回 国以后的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从一九八一年七月起,对一九六六年以后国家选送到 国外高等学校留学的大学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回国后的见习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按国内同等学历毕 业生的规定执行。

8月15日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发出《工程、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考核评定业务工作会议纪要》。

9月10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关于一九八一年度研究生和大专毕业生分配问题报告的通知 》。

10月4日教育部、国家人事局、国家计委印发《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

10月19日国务院批转《体育教练员技术职称暂行规定》。

1982年

2月2日国家人事局发出《关于印发〈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学术职称暂行规定〉和执行〈文物、博物 馆工作科学研究人员定职升职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3月9日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发出《关于评定劳动定额专职干部职称问题的通 知》。

3月15日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发布《聘请科学技术人员兼职的暂行办法》和《实行科学技术人员交流的暂 行办法》。《聘请科学技术人员兼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科研、教学、医疗、工农业生产等单位,可以 根据科学技术工作的需要,临时聘请中、高级科技人员担任顾问(学术技术指导)或承担讲课、讲学、 科研、设计等兼职任务;凡中、高级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接 受外单位的临时聘请;各单位聘请兼职人员,除需征得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外,可以采用合同形式规定 聘请兼职人员的工作内容、兼职期限和待遇等;兼职人员在兼职期间的工作成绩或科技成果,由聘请单 位负责鉴定,并将鉴定材料转给原单位记入本人业务考绩档案;对兼职的科技人员,要在精神鼓励的同 时,给予一定的物质报酬。《实行科学技术人员交流的暂行办法》规定,各单位科技干部主管部门,可 以在符合本人专业知识范围的原则下,根据条件和需要,有计划地组织科技人员到外单位定期工作。工 作期限一般为半年至一年,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地区、部门、单位之间,可以根据科学技术任务需要 及科技人员余缺情况,采取签订短期或长期的科学技术合作合同、技术经济合同、借调合同、聘请兼职 合同的形式交流科技人员;各种专业学会和科技服务团体,可以采取签订技术经济合同的形式,组织科 技人员有计划地为工农业经济部门和厂矿企业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或技术培训等项工作 ;各单位在开展科学技术协作中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合作项目、双方承担的技术经济责任 以及完成任务后相互之间计算协作报酬的办法,并从协作报酬中提取适当的比例奖励参加协作的科技人 员。

3月16日国家人事局、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发出《关于对部分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后工作调整问题的处理意 见》。

7月21日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颁发〈回国科技专家、学者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11月30日教育部、劳动人事部、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印发《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确定职 称暂行办法》。

12月2日国务院颁发《关于调整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部分工作人员工资的决定》。《决定》 从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起,调整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和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部分工作人员的 工资。一九八三年和以后的两年,将陆续调整企业部分职工的工资,并积极着手工资制度的改革。同时 ,规定这次调整工资,除行政10级以上干部外,一般升一级工资;高等学校的本科、专科毕业生和已授 予讲师、工程师及相当职称以上的中年知识分子,中专毕业的干部,正副处长、县长,可按照规定的条 件升两级工资。

12月31日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印发〈科学技术干部业务职称评定委员会组织办法〉的通知》。

本年卫生部、国家民委、教育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全国重点高等医学院校培养少数民族高级医学人才的 意见》。

1983年

1月30日国务院发出《批转〈工艺美术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的通知》。

3月28日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暂缓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通知》。

4月18日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若干政策问题 的报告》。《报告》规定,允许边远省、自治区根据当地经济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对科技人员实行各 种津贴,浮动工资和奖励;今后,从沿海内地省市、中央部门分配和调往西藏、青海高原地区的大中专 毕业生、科技人员,工作满8年后,除自愿留下者外,可以调回沿海、内地;对现已在西藏、青海高原 地区工作满20年,要求回沿海内地的科技人员,可以有计划地将他们分期分批调回原派出单位或地区; 在边远地区工作累计20年以上,退休、离休后继续留在边远地区的,退休金标准提高10%,但其退休费 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标准工资。

4月28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和国家计委《关于加速发展高等教育的报告》,强调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促 使整个高等教育事业在短期内有一个较大的发展,以解决各条战线和各个地区专门人才紧缺的局面。

5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国家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几项工作分工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会议 纪要》指出:会议决定,今后国家计委负责制定中、长期人才培养计划;教育部按照国家计划负责教育 培养;高等学校毕业生、研究生的年度分配计划、调配计划,以国家人事局为主,国家计委、教育部协 助,共同制定。另决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工作,由国家人事局负责;企业的工资福利工 作由国家劳动总局负责。每年新增干部的指标和补充干部自然减员的指标,由国家人事局管理。

7月1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8月4日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进行全国专门人才现状调查和需求预测的通知》。

8月20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出《关于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的通知》。

9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整顿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通知》决定把全国评 定职称工作暂停下来,重新审定和调整原有的职称系列。对已评上的人员重新进行复查、验收。不符标 准的重新评定。《通知》还决定成立中央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劳动人事部部长赵守一任组长。

9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同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通知》规定,讲师、 主治医师、工程师、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以及教学经验丰富的中小学教师,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 持正常工作,经所在单位报请县一级以上主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可将他们的退休年龄延长一至五年。 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女同志不得超过六十岁,男同志不得超过六十五岁。

9月13日劳动人事部、教育部等部门印发《毕业留学生分配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留学生的 分配计划由劳动人事部商同教育部及有关省、市、自治区统一制订。对国家统一选派的留学生,一律由 国家统一分配,对国家统一选派的进修人员,原则上回原选派单位工作。原选派单位不能发挥其专业特 长的,由有关人事部门负责调整、安排。《暂行办法》还规定了毕业留学生的派遣办法、工资待遇等。

1984年

1月27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印发《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 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的通知》。

5月21日教育部、劳动人事部颁发《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 知》。

5月国务院召开全国科技体制改革座谈会,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其中指出要有利于充分发挥 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促进科研单位的社会化,提倡多样化发展。

6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稳定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三线 艰苦地区科技队伍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

7月17日至21日国务院召开全国科技干部管理改革座谈会,着重研究科技人才的流动问题,提出了对科 技人员实行聘任制的办法。会后在北京成立了全国科学技术与人才开发交流中心。

9月国务院制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11月13至17日全国科技人才开发交流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1985年

3月13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其中规定:要改变对科技人员限制过多,人 才不能合理流动,智力劳动得不到尊重的局面,创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

7月11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关于一九八五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问题的报告》,决 定改进毕业生分配办法,即采取由学校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的办法初步落实分配方案。《报告》中 还建议毕业生实行定期服务制度,毕业生分配到单位,连续服务5年后,则允许合理流动。去青海、西 藏两省区工作,服务满8年后,可由其家庭及配偶所在人事部门安排工作。对不服从国家分配的毕业生 ,要实行赔偿制度和缴纳培养费制度。

7月12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进行地区人才需求预测和制定十五教育发展规划 工作的安排意见》。

12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成立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决定这 个小组在中共中央的直接领导下,指导全国进行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并决定宋健任 组长。

12月31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颁发《对已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研 究毕业生尚未明确职务前如何发给工资的通知》。《通知》规定: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毕业生, 不实行见习期。在他们尚未明确职务前,实行初期工资待遇。并对他们的初期工资待遇作了具体规定。

本年中国建立博士后制度。

1986年

1月4日至8日全国职称改革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宋健在会上说:中央决定 从今年起改革职称评定制度,逐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1月16日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分配到企业单位工作的已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生如何发 给工资问题的通知》。

2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成立。该基金会对我国科技人才的成长和科研成果的产生发挥了重要的作 用。

2月1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

2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规定》中明确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制度的基本内容、专业技术职务设置的审批手续,并对已聘人员及待聘人员的安排、待遇等作了具体规 定。

6月4日国务院修订发布《合理化建议和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7月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规定在优先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鼓励科 技人员深入工农业生产第一线,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实行横向联合与技术经济协作,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

10月中共中央批准《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纲要》,即“863计划”。该计划在发展我国高技术研究 ,培养高科技人才方面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11月3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颁发《关于一九八六年解决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部分工 作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分期分批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聘任制以后的工资问题;给 部分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增资条件的教授、副教授、讲师及相当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正副处级领导 的人员,提升一级工资。适当解决中、小学教师及科级、科级以下行政人员的突出工资问题,具体增资 措施,由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

12月1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文件指出:出国留学 工作方针是,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并对出国留学工作的组织管理、公派留学人员的选派、自费出国留 学等作了规定。

12月27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批转《关于提高部分成绩优异的高级工 程师职务工资的试行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对于已聘任和任命的高级工程师,在工作岗位上有突 出贡献的,其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低于160元的,可以提到160元。

1987年

1月20日国务院颁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要求国务院各部门都要实行政研职 责分开,简政放权,把科研机构下放到企业,扩大科研机构横向联合,并鼓励科技人员以调离、停薪留 职、辞职等方式到城镇和农村承包、承租企业。同时指出,科研机构要实行所长负责制,并在体制改革 中逐步实行精简缩编。

5月11日劳动人事部发布《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

6月1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发出《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原则意见》。 《意见》对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支援城镇和农村的职务聘 任等8个问题做了规定和说明。

7月2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发出《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

8月18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任职的原则意见》,明确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博士后,由建立博士后 流动站的单位评定任职资格,流动期满后,由接受单位参照其任职资格聘任正式职务。

1988年

1月7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发出《关于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原则意见》。文件规定:对 决定流动到知识和人才缺乏的单位或到那里从事兼职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凡一九六六年前毕业已具备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而因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没有被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以定任职资格 。

1月14日劳动人事部颁发《关于一九八七年解决部分中年专业技术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通知》规 定:从一九八七年十月起,适当提高担任讲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工程师以及相当于中级职务的 中年专业技术人员及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

1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 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到其他单位业余兼职。并对科技人员业余兼职的条件、劳动报 酬、取得的科技成果如何处理兼职单位与本职单位的技术权益关系等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3月26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颁发《中央国家机关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的规定》。对专业 技术职务任命的原则、对象,专业技术职务名称、档次的选定、结构比例及数额、岗位职责、任职条件 、考核办法以及实施程序、工资计发时间等,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5月3日国务院颁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要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 ,促进人才合理流动,重视科技人才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选拔等。

8月3日人事部发出《关于建立人事部与专家联系制度的通知》。《通知》指出:为了充分听取专家意见 和建议,及时向领导反映专家的意见,人事部决定建立“专家联系制度”。联系的主要对象是:二级以 上教授、研究员及相当职务的专家、学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各学科权威人 士;来华定居专家;博士后研究人员;从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者中选拔的拔尖人才。

8月29日人事部发出《关于增拨解决部分中年专业技术人员工资问题增加工资控制指标的通知》。

9月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提高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的通知》,决定从一九八八年第四季度起,适当提 高教育、科研、卫生三个部门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以及相当职务人员的起点工资标准;提高 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建立中小学教师超课时酬金制度;对一九五七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现仍在职 工作的原四级以上老专家和原行政十级以上干部,可以晋升一级工资;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护士的工 资标准提高10%。

10月5日人事部发出《关于对承担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试行岗位补贴的通知》和 《关于填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的原四级以上老专家和原行政十级以上老干部工资情况的通知 》。

1989年

1月17日国家教委、人事部发出《关于改进一九八九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报告》的通知。《通 知》要求,在加强计划管理的同时,要进一步将毕业生分配工作放开、搞活。采取主管部门与学校上下 结合的办法制定毕业生分配计划。逐步实行推荐录用的办法向社会输送毕业生。

3月10日人事部发出《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凡国家安排提高专业技 术人员工资,博士后研究人员均可比照同类人员,享受同样的待遇。

3月21日人事部、铁道部、交通部和中国民航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专 家购买车、船、飞机票予以优待的通知》。通知规定:专家可以凭《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证书》优先 购票。

3月23日人事部、国家教委联合发出《关于争取优秀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通知》。通知规定:优秀 留学博士申请进博士后流动站可不受名额限制;自然科学博士留学生可选择具备研究条件的单位,享受 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

8月24日国家科委、人事部印发《关于国家科委有关人才方面的业务和机构划转人事部的通知》。根据 机构改革理顺关系的要求,经国家科委和人事部领导具体商定,“国家科委科技体制与人才研究所”中 与人才业务有关部分,即中国人才研究会、中国人才资源开发基金会及其所属的《中国人才报》等单位 ,从8月起正式划转人事部。

8月28日江泽民、李鹏、宋平、宋键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接见来自全国工业、农业、科技、教育和卫生战 线上的21位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代表。

10月6日人事部部长赵东宛在中南海主持留学回国人员代表座谈会,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出席会议并 与代表们进行了座谈。

10月17日人事部发出《关于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进行复查的通知》。《通知》要求,为了切实 搞好职称改革,防止评乱评滥,逐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在这项工作转入经常化以前进行一次认 真地复查。

10月30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成立。该基金会是一个全国性的基金会组织,受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科 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领导。理事会名誉理事长为李政道(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理事长为沈克 琦(烟台大学校长)。

11月18日人事部发出《关于试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的函》,决定在1991年底以前在全国建 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系统记录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11月20日人事部转发《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这是第一部由地方人大通过的继续教育专 项法规。

11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业,加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的决定》。

12月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解决干部夫妻分居两地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在国内外取得博士 学位和获国家级奖励的主要完成者在解决夫妻分居两地问题时不受指标限制;实行聘任制后被聘为中级 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在指标内优先照顾;凡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解决干部分居 的调动,任何单位不得收取诸如“城市综合开发补偿”等费用;调配干部时要注意避免产生新的夫妻两 地分居问题。

12月25日人事部发出《关于组织有突出贡献的专家访问美国的通知》。

12月26日人事部印发《关于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一九八九年调整工资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 规定:由于工资制度改革、调整工资和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起点工资标准后,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 专家优先提高的工资,存在着体现不出来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他们的贡献和具体情况,在职 务工资标准内,适当提高他们的工资,以体现“按劳分配,鼓励先进”的原则。

本年人事部进行了第三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选拔工作,评选出878名优秀人才 ,加上前两次评选的人数,共计2219人。

1990年

8月14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知识分子工作的通知》。

1991年

9月6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

10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

1992年

3月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下达〈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领〉的通知》。

4月8日国家教委发布了《关于加强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的意见》。

10月20日国家教委、国家民委印发《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指出:少数民族和 民族地区的经济振兴,必须依靠科技和教育,从培养民族人才、提高少数民族劳动者的素质人手。要重 视和发挥民族地区高等院校在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作用,要特别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地区迫切需 要的大专层次的经济、科技、管理方面的人才。

1993年

2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国教育和改革发展纲要》。

5月12日全国科技工作会议召开,朱鎔基发表题为《加快经济发展关键要靠科技进步》的讲话。他在讲 话中指出: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作用的关键是人才。在现代化建设中,要十分尊重和爱护人才,创造有 利于充分发挥科技人员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

6月8日在全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会上,胡锦涛发表题为《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 培养选拔工作》的讲话。

12月30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 部工作的意见》。

本年国家教委实施《跨世纪优秀人才计划》。

1994年

3月17日国家民委就贯彻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中央民族 大学普通本专科的专业总数目前核定为55个,其他民族学院普通本专科专业的总数目前核定为:西北民 族学院40个,西南民族学院40个,中南民族学院42个,西北第二民族学院8个。并对委属各民族学院的 专业设置、调整等管理工作作了相应的规定。

6月中国工程院成立。这是会聚我国工程技术杰出人才的最高科研机构,工程院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工程 技术科学的发展进入了新阶段。

8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联合下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国人才市场的意见》。

11月30日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胡锦涛发表题为《抓紧培养选拔德才兼备的领导干部,把各级领导班 子建设成为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讲话。

本年国务院批准设立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该基金设立的宗旨是促进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并鼓 励海外学者回国工作,加速培养、造就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跨世纪优秀学术带头人。基金由国家科 学基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进行日常管理。

1995年

2月9日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4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培养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意见》的通知。

5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其中指出:科技人才是第一生产力 的开拓者,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骨干力量。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提高经济、科技在 国际上的竞争力,必须充分发挥现有科技人员的作用,培养、造就千百万年轻一代科学技术人才,建设 一支跨世纪的宏大科技队伍。

11月人事部、国家科委、国家计委等七部门共同推出了“百千万人才工程”。该工程的宗旨是:根据国 家科技发展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到20世纪末,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自然科学和 社会科学领域里,造就上百名能进入世界科技前沿、在世界科技界有较大影响的杰出青年科学家;上千 名具有国内先进水平、保持学科优势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上万名在各学科领域里有较高学术造诣、成 绩显著、起骨干或核心作用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11月30日人事部、国家科委、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科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联合印发 《“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

1996年

12月2日中组部、人事部发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指出:为进一步加强流动 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 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年中国科学院“西部之光”人才培养计划启动。该计划是中国科学院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方针, 加快我国西部地区科技人才的培养,促进地方经济建设而实施的。

1997年

本年,我国设立旨在加强理科本科生教育、为基础研究培养后备人才的“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 。

1998年

12月11日国家教委印发了《关于加快中西部地区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指出要探索符合中西部 地区实际的职教模式,建立有效的职业教育运行机制。

1999年

1月1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二十一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

5月23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了国务院第265号令,发布实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其中指出,要转变传 统的人才观念,形成使用人才重素质,重实际能力的良好风气。

8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国家民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工作意见 》,提出进一步办好内地西藏班(校)、内地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新疆班。抓紧落实开办内地新 疆高中班,进一步调整民族高等学校的人才培养结构与办学模式。

2000年

4月13至15日国家民委教育司和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共同举办的全国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经验交 流现场会,在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第一职业中学召开。肯定了该校面向农村,面向农业,面向农民 的办学思想及“学校+公司+农户”的新型职教办学模式。

7月31日国家民委、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2001年

1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二○○一年——二○○五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6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印发 的通知》。

2002年

2月1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印发〈西部地区人才开发十年规划〉的通知》。《 通知》指出:西部大开发,人才是关键。加强西部地区人才开发工作,既是西部大开发的重要内容,也 是西部大开发的基本保证。各地区、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西部地区人才 开发工作的重要性。西部地区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才开发问题摆上重要日程,作为经常性工作,切 实抓紧抓好;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东部和中部地区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西部地区人才开发 十年规划》的要求,积极支持和帮助西部地区搞好人才开发工作,以保证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的顺利实 施。

5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印发〈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的 通知》。《通知》指出:《纲要》是我国第一个综合性的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是今后几年全国人才工作 的指导性文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对于做好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各项应对工作,实现“十五” 计划确定的宏伟目标,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月23日人事部、科学技术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 国科学技术协会制定了《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

7月9日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8月2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2003年

6月9日中央批准成立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

12月19日至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人才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在 会上指出,人才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全党同志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以高度 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把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作为党和国家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努力 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建设规模宏大、结构合 理、素质较高的人才队伍,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开创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 新局面,大力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国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重 要保证。

1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

2004年

2月4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召开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座谈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书 记处书记、中组部部长、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组长贺国强在座谈会上指出,各级党委、政府要大力加 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使高层次人才创业有机会,干事有舞台,发展有空间,社会有地位,从而激发 广大干部群众以高层次人才为榜样,人人追求进步,个个竞相成才。

2月14日至15日由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主办的全国人才交流大会在北京举行。

2月16日人事部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人才市场的意见》。

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进一步加强 东北地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12月28日中科院启动“东北之春”人才计划。该计划每年向东北地区选择支持15个左右科研项目(课题) ,每个支持研究经费总额20万元至30万元,执行时间一般为3年。该计划投入的总经费不少于500万元, 力争到2010年为东北地区培养数十位学术带头人和数千位科技骨干,为该地区的企业培养数十位高级科 技人才。

本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启动了3年50万新技师培养计划,在制造业、服务业等技能含量较高的行业中, 加快培养一批高技能型人才,带动高、中、初级技能人才的梯次发展,全面推进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作者:李成武

(本文摘自《中国人才发展报告NO2》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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