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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84年至2001年,中央政府根据西藏自治区的需要和要求,先后召开了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就西藏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特殊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1984年以来,国家对西藏农牧民实行了休养生息政策,“土地归户使用,自主经营,长期不变”,“牲畜归户,私有私养,自主经营,长期不变”。对农牧民免征农牧业税;对生产销售民族必需品的集体、个体工商企业免征工商税。农牧民个人和集体上市出售、交换农牧副业和手工业产品,一律不收税。仅农、牧业税在1984到2004 年,免税额至少达2.5亿元。
2001年中央召开的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决定,国家将继续在财政、税收、投资、价格补贴、外贸、企业改革和农业、农村政策等方面对西藏实行优惠政策。西藏的能源、交通、通信以及综合开发等大中型骨干项目和社会发展项目,由国家给以重点支持。对中央政府出台的重大调价措施在西藏的涨价影响,由国家财政给予补贴。对西藏外贸实行“放宽政策、扩大开放、加快发展”的方针。
在税收方面,全国只有西藏一直执行比全国低3个百分点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且对农牧民一直免收各种税费。
在金融方面,西藏一直实行比全国低两个百分点的优惠贷款利率和低保险费率政策。
对农牧民实行免费医疗,农牧民子女上学实行免费吃住等政策。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为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开辟了广阔道路。
(摘自《中国西藏 事实与数字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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