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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先后于1987年和1988年颁布实施了《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
2002年5月,西藏自治区七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这是藏语文字创建l,300年以来,第一次有了专门的法律保护。这部共计19条的法规明确规定,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藏族学生,在学习国家通用语言的同时,必须把藏语文列为主课。在西藏的重要会议和集会上,以及在法庭上,人们可以自由选择使用藏语言或国家通用语言。在西藏的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也应当学习使用藏语文。
自治区政府为该法规制定出相应的《实施细则》,在全自治区范围内,各机关下发的文件和召开的重要会议,都是藏汉文并用;在诉讼活动中,对藏族诉讼参与人,均使用藏语文检察和审理案件,法律文书也使用藏文。
藏语文还广泛应用于西藏的大众传媒,包括广告、招牌等城市公共设施。政府也采取措施培养藏文教师、编辑、作家以及研究藏语文的专门人才。同时,自治区的各级官员都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英语。
目前,西藏自治区的小学多数以藏语文授课为主;初中根据实际情况,兼顾藏、汉语文授课;高中毕业生能够兼通藏、汉两种语文。内地省、市开办的西藏中学和西藏班,在初级中学阶段均开设藏语文课。
(摘自《中国西藏 事实与数字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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