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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对卖淫嫖娼强制收容教育进行审查

文章来源:央广网 发布时间:2018-02-27 12:55:27 责任编辑:吴亮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近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将再次递交提案,请求对收容教育制度是否符合《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2014年,演员黄海波曾因嫖娼被收容教育半年,引发社会关注。“收容教育”,是针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据现行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被收容教育者,将面临六个月至二年的“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那么专家认为这项制度到底存在哪些与《宪法》《立法法》相违背的情况?合宪性审查的必要性又在哪呢?

朱征夫认为,收容教育制度与已经废除的劳教制度相似,都是由行政权而非司法权长时间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

朱征夫分析:“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长时间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在处罚生效以前,没有举证质证、没有辩护,不开庭审理,也没有回避、没有上诉程序,虽然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但此时人已经被收容,处罚已经生效。所以收容教育制度很容易被滥用,而且由公安机关一家说了算。”因此,在朱征夫看来,它既不符合程序公正,又处罚过重,还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所体现的法治精神不符。

早在2014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应松年,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等40多位法学学者、律师就联名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时至今日,田文昌律师仍然强调程序公正的意义。他指出,没有经过正当的司法程序就限定人身自由,这是违背司法原则的一个问题,“由于它没有正当的司法程序,剥夺了自行辩护的权利,也剥夺了律师辩护的权利。”

朱征夫今年准备的一份提案,是请求对收容教育制度是否符合《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强调《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超越立法权限。

朱征夫提出,收容教育制度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的规定,是行政法规而非法律,不能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事项,所以它与《立法法》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不一致。同时《宪法》也规定,维护《宪法》的尊严、维护法制的统一,这个制度的存在也与法制统一原则不一致。

朱征夫认为,《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违背了《宪法》确立的法制统一原则,不仅没有纳入《行政处罚法》里列举的行政处罚种类,也打乱了《刑法》确立的刑罚秩序。我国《刑法》对轻微刑事犯罪的处罚,有定罪免刑,六个月以下的拘役,不予关押的管制、缓刑,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朱征夫说:“犯罪行为都未必关两年,收容教育制度动辄把人关六个月到两年。按照公安部关于收容教育场所的规定,如果不服管理,还可以延长。这就把刑罚秩序打乱了。”

朱征夫曾在2014年、2016年、2017年两会期间,持续呼吁废除收容教育制度。在他看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一家即可决定而没有相应的监督,这种制度不应再继续存在。

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朱征夫再度撰写提案,请求对收容教育制度是否符合《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朱征夫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生命在于实施,其效力也在于实施。对于不合宪的规定,要有处理手段,来维护《宪法》的权威。(记者 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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