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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看得见的正义”两会网络访谈:持续深化司法改革

文章来源:中国网 发布时间:2018-03-09 13:20:54 责任编辑:胡永平

时间:3月9日

访谈嘉宾:办公厅兼新闻办公室主任 王松苗

政治部副主任、司改办主任 王光辉

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 胡卫列

计划财务装备局局长 于洪滨

主持人:各位媒体朋友和网友朋友,大家好!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公室联合10家中央重点新闻网站组织开展的“看得见的正义”两会网络访谈活动,今天举行第五场访谈,本场采访的主题是“持续深化司法改革”。应邀参加今天访谈的嘉宾是办公厅主任兼新闻办公室主任王松苗、政治部副主任兼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光辉、民事行政检察厅胡卫列厅长、计划财务装备局于洪滨局长。今天四位嘉宾将围绕“持续深化司法改革”这一主题,就党的十八大以来检察机关坚持全面深化改革,下大气力破解体制性、机制性障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有关情况与大家在线交流。下面请各位记者提问。

中国经济网记者:大家经常说,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整个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具有引领作用,请着重谈谈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进展以及成效?

王光辉: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部署,最高检2013年11月在7个省的17个检察院部署了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2014年以来,在中央政法委统一部署下,全国31个省区市和兵团检察机关分3批开展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2015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各省级检察院普遍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全面推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于2017年10月起全面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改革检察权运行机制,构建司法办案责任体系,以检察官员额制为基础,赋予员额内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独立对案件作出决定的权力,并明确相应司法责任。

2017年3月最高检制定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指导意见,强调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与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工作相统一、明确检察官权力与强化监督制约相统一,确保放权不放任、有权不任性。各省级检察院进一步完善本辖区内检察官权力清单,明确检察委员会、检察长、检察官的职责权限。各级检察院根据案件类型、复杂难易程度,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基本办案组织形式,建立了“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完善相应案件监督管理制度、检委会工作机制、业绩评价等制度,检察官依职权办理决定案件。到目前为止,权责明晰、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检察权运行新机制已初步建立。

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推进,改革的成效也已逐步显现:一是通过员额制改革和新型办案团队的组建,把检察院85%的人员配置在办案岗位,一线办案力量明显加强,司法资源得到科学合理配置。二是新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改变了以往层层审批的办案模式,大部分案件由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相对独立承办和决定,减少了审批环节,检察官司法办案主体地位凸显。三是在新的运行机制下,检察官的职权明晰,责任也较为清楚,检察官既是司法办案的主体,也是司法责任的主体,员额检察官的办案责任意识普遍增强。以上三点的成效最终体现在,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和效率得到进一步提升,根据很多地方反映,案件办理的周期缩短,案件质量提高,当事人投诉减少。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前,我们正在积极进行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央视网记者:我们了解到,最高检、司法部2014年9月就启动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2015年2月,中央深改组第十次会议又专门审议《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请问这项改革推进情况怎样?都有哪些主要成果?

王松苗: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一项重要司法体制改革项目。这项制度着眼于人民群众如何更好地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事关公民有序参与司法和我国司法民主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于2014年9月与司法部共同启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2015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听取审议《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作出改革选任管理方式、扩大监督范围、完善监督程序的决定,解决了顶层设计中的诸多问题,为改革的顺利推进指明了方向。经过三年多的深化改革,人民监督员制度在规范司法行为、推进司法民主、深化司法公平、促进司法公正,实现检察机关与社会公众良性互动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是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使人民监督员更加超脱、中立。选任管理方式改革的顺利推进,解决了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人民监督员作为“监督者”的地位更加超脱、中立。目前,全国共选任新一届人民监督员21493名,其中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9070人、占42.2%,符合“不超过50%”的改革要求。

二是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进一步扩大,促进检察权行使更加公正透明。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在“拟撤案”“拟不起诉”等原有7种接受监督情形基础上,将“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等4种情形纳入监督范围,基本实现对案件办理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关键环节的监督,促进检察权运行更加公开公正。

三是案件监督更加规范、深入,监督效果不断彰显。检察机关自觉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将监督程序启动主体从人民监督员单一主体扩大到当事人、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等多个主体。同时,建立案件台账查询、知情权告知等一系列配套机制,为人民监督员了解检察工作、发现监督线索提供保障。自2014年9月试点至2017年12月底,全国省、市两级检察机关共组织监督案件9241件。

四是人民监督员监督、参与检察工作的方式方法更加多样。在认真做好案件监督工作的同时,检察机关还积极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案件评查、涉检信访、公开听证等检务活动,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提高。

中国网记者: 请问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在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规范层面上有什么新举措?

胡卫列:这个问题由我来回答吧。我们民事行政检察厅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和最高检党组关于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相关文件精神,根据司法改革的新情况新要求新问题,及时完善配套制度,切实抓好落实。我们以廉洁、质量和效率为目标,制定了符合司法责任制改革精神和我厅办案特点的新办案机制。为此,我们专门起草了《民事行政检察厅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细则(试行)》《民事行政检察厅司法办案组织设置办法(试行)》《民事行政检察厅案件承办确定工作方案》和《民行厅办案组织的具体设置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这一系列配套制度,除全面落实责任制改革要求外,还注重突出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特点,有非常清晰的目标导向。一是以机制促廉洁,在办案流程各环节设置防控机制,防范办案风险。所有民行检察案件均由办案组办理,实行全厅大轮案。所有案件都以办案组为单位承办、讨论,案件讨论由随机两个办案组参加,组合不固定。检察官办案组集体讨论意见不一致时,列明不同意见,按照主任检察官的处理意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呈报。变更办案组的意见,需经厅主任检察官会议或厅检察会议讨论,确保所有生效决定都经过集体讨论。二是以机制保质量,提高办案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全厅共设置13个办案组,在原有行政建制和传统业务分工的基础上,按照案件专业化特点细分办案组,以充分发挥承办检察官的专业化优势,有效利用承办检察官的经验特长,提高专业化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的办案质量。三是以机制见效率,实施案件繁简分流和减少流转环节。对各办案组具体办案职能作出清单式列举,对各办案组主任检察官的产生办法和报批程序作出规定;针对“案多人少”的实际困难,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实行繁简分流;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不硬性要求调卷和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但依然要求必须经过检察官办案组集体讨论。

中国青年网记者:能否简单介绍一下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目前进展情况和成效?

王光辉:员额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石,是检察官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核心。员额制是指对检察官总人数实行定编管理,即确定一个科学的、相对稳定的员额,经过严格的遴选,由具备良好法律专业素养、丰富执法办案经验、较高司法职业操守的人担任检察官、行使检察权,其他一些检察辅助性事务由检察官助理承担的一种工作制度。

全面推进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坚持“以案定额”和“以职能定额”相结合,科学合理配置检察官员额;坚持考试与考核相结合,严把入额检察官素质能力关;坚持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与其他人员管理改革相结合,改革取得积极进展。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首批检察官入额遴选工作已完成,共遴选员额检察官87000余名。

员额制改革后,检察官年龄结构更加合理,学历层次明显提高;优秀检察官回归办案一线,办案力量向主要业务部门倾斜,一线办案人员大幅增加;领导干部带头办案作出表率,正副检察长在履行领导职责的同时,主动带头多办案、办难案、办好案,为广大检察人员起到了良好示范作用;各级检察院办案质量和效率明显提升,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高,法律监督工作呈现良好势头。

中国长安网记者:请问省以下地方检察院财物统管改革进展情况如何?取得了哪些成效?

于洪滨:推进省以下地方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改革,是党的十八大部署的一项重大任务,是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进一步提高检务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央部署,主动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视支持,配合牵头部门开展改革试点,认真落实财物省级统管改革方案,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出台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基本建设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等配套制度,确保改革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取得阶段性成效。目前,全国已有19个省市区检察机关全面实行财物省级统管,分别是: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

从各地改革情况看,随着新的财物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市县检察院经费保障趋向持续稳定均衡,财物管理也更加科学规范,为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供了有效的经费体制保障。各级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对这项改革表示欢迎。一是经费保障水平有较大提高。从试点地区情况看,财物省级统管后经费保障刚性增强,保障水平趋向均衡成为改革一个显著成效。基层院作为省一级预算单位,省财政直接核定人员、办案、办公经费,年初纳入预算管理,经费保障更加稳定,保障水平有新的提升。二是财物管理规范化水平显著提升。各地加强改革探索,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落实财物省级统管改革后预算、资产、账户、采购等管理要求,建立财物统管运行监管机制,省级院加强工作指导,有效提升了规范化管理水平。三是队伍建设不断强化。改革过程中,试点地区加强队伍建设,优化机构设置,配备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强化学习交流,提升了计财装备队伍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法制网记者:转隶后人民监督员如何开展监督工作?

王松苗:的确,设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初衷是为了加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外部监督,回应“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质疑。但多年实践表明,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健全外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益探索,已经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许多地方检察机关在做好人民监督员监督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时,主动探索将刑事和解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以及公开审查案件等,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取得良好成效。因此,转隶后继续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仍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2017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察组对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察。在下一步工作中,一方面,科学定位人民监督员制度基本属性。将人民监督员制度定位从单纯强调“案件监督”调整为“案件监督”和“公民参与”并重,更好地突出这项制度所体现出来的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参与”价值。另一方面,合理拓宽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提高人民监督员参与率。拟探索将普通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中的相关情形纳入监督范围。通过拓宽监督范围,既可以适当增加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数量,形成合理数量的监督“样本”,体现改革成效,也可以提高人民监督员的履职积极性,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增强人民群众的改革获得感。

正义网记者:请问胡厅长,民行厅在运行新的办案机制后取得了哪些好的效果?

胡卫列:虽然新的办案机制运行时间尚短,但是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分管院领导、厅领导直接办理案件示范效果良好。在原有模式下,分管院领导、厅领导主要履行案件审批职能,在新的办案机制下,分管院领导、厅领导和普通员额检察官一样,从案件的审查、听证、调查核实到文书的撰写均亲力亲为,示范效果良好。二是廉政风险在制度机制上得到全面防控。在案件分配环节中,所有案件均由办案系统随机确定承办人,廉政风险从案件承办的入口开始得到防范;在案件办理环节中,所有案件都以办案组为单位承办,形成初步意见后,案件由随机两个办案组进行集体讨论,后续环节变更办案组决定的,也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做到了所有生效决定都经过集体讨论,廉政风险在案件办理环节也得到了全面防控。三是办案效率提升已初步显现。新的办案机制运行以来,全厅办案力量得到了强化,厅工作重心更加向办案倾斜,聚焦于办案的主责主业,实现了全员办案,每一名员额检察官都在审查办理案件,每一名检察官助理都在协助办理案件;同时,对案件进行了繁简分流,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办理时间得到大幅节约;案件审批环节实际减少,案件流转速度明显提升。四是办案质量得到多重保障。每一个案件都由办案组而非个人承办,案件质量得到了办案组的第一重把关,两个以上办案组集体讨论是第二重把关;专业化办案组的设置,使承办检察官的专业特长、集体智慧得到了更好的发挥;已经逐步实行的案件繁简分流措施,也保证了检察官能够集中精力高质量地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和专业化程度高的案件。

人民网记者:司法责任制改革中,也包括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具体指什么?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目前进展情况如何?

王光辉: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指根据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岗位性质和任务分工进行分类管理的制度。其中,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检察辅助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司法行政人员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目标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检察工作规律、体现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职业特点,分类科学、结构合理、职责明晰、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

2013年3月中组部、最高检联合下发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人员类别和职责,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二是科学设置人员比例,按有关要求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设置一定员额比例。三是实行分类管理,检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检察辅助人员中司法警察实行单独警察职务序列、检察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序列、其他有关检察辅助人员执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有关规定,司法行政人员执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有关规定。

目前,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基本完成了三类人员的分类定岗工作。全国已建立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的检察院3557个,占地方检察院总数的99.41%。部分地方检察院还建立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序列。

新华网记者:请介绍一下2013年以来检察机关加强检务保障建设的有关情况。

于洪滨:2013年以来,在中央正确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大力支持和各级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下,最高检把检务保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检察工作全局中谋划,着力构建经费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科技装备建设、后勤保障服务“四位一体”的检务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升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

一是以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和财物省级统管改革为契机,推动经费保障水平显著提高。配合牵头部门做好顶层设计和政策指导,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意见和财政部政法经费分类保障办法,经费保障体制逐步完善,检察经费保障力度不断加大,经费保障趋于均衡稳定。

二是落实投资保障机制改革各项任务,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和《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为遵循,完善投资保障机制,加强建设管理,检察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取得历史性进步。新一轮“两房”标准修订已列入工作日程。

三是深入实施科技强检战略,大力加强“智慧检务”建设。建立健全科技装备体系,坚持加大科技装备投入与规范化管理相结合,为检察工作发展打造新动能。几年来,检察机关科技装备水平大幅提升,信息化开发应用逐步深入,检察工作信息化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

四是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保障服务能力。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五个过硬”要求,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大力推进检务保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全面履行服务、保障和管理职能,坚持忠诚履职依法履职干净履职,自觉强化服务意识、创新管理方法、增强服务能力,检务服务保障效能不断提升。

光明网记者:中央提出要深化司法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请问检务公开改革进展情况如何?

王松苗: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检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进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2013年10月起,在黑龙江等10省份开展深化检务公开试点。2014年6月,最高检印发《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明确提出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检察机制,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经过近两年的试点,2015年1月正式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全面推进检务公开改革工作。2016年6月,最高检根据中央政法委改革部署要求,对检务公开改革进行认真梳理总结,报请中央司改办同意,顺利完成此项改革任务。通过检务公开改革,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检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得到空前拓展,平台和渠道进一步丰富完善,社会公众了解、监督检察工作更加便捷高效,“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正在逐步形成。

改革中,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一是以案件信息公开为核心,不断丰富检务公开内容。制定出台《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在全国检察机关同步上线运行“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研发运行案件信息公开微信平台,构建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法律文书网上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和辩护与代理预约申请四大平台。截至2017年12月底,全国检察机关通过互联网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6560587件,发布重要案件信息332646件,公开法律文书2536101件,接受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167724人次。二是以检察开放日为龙头,积极拓展检务公开渠道。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检组织开展18次检察开放日活动,主动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社会各界群众代表走进最高检参观、座谈。创新检察开放日活动形式,在全国四级检察机关联动开展。此外,检察机关还积极探索开展公开审查、公开听证等检务公开方式,普遍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认真倾听民声民意。三是以“互联网+”思维为引领,大力拓展新媒体公开平台。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构建“互联网+检务”的检务公开新模式,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和新闻客户端,构建实时性、全方位、互动式检务公开平台,形成检察机关的新媒体矩阵。四是以升级改建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为标志,努力构建一站式检务公开平台。12309检察服务中心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实施”原则,整合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网上信访信息系统、12309举报电话系统等应用,丰富完善现有的检察服务功能,统一对外检察服务入口,实现“一个访问界面、一个支撑平台、一个数据库、多种应用服务”的格局。12309检察服务中心涵盖12309门户网站、12309检察服务热线、12309移动客户端(APP)和12309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群众可以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随时随地通过上述渠道获得全国检察机关提供的专业服务。

中国经济网记者:检察官员额制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都在取得了新的成效,在保障方面如何推进?请介绍一下检察人员职业保障改革目前的进展。

王光辉: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在推进落实检察官员额制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同时,坚持职业保障改革同步推进,尽快释放改革红利,确保检察人员管理改革有效有序扎实推进。

一是全国检察机关工资改革总体上落实到位。各地认真落实《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实施办法,目前地方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基本工资增资已经全部落实,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已经全部落实或通过预发形式落实。

二是与检察官等级相应的相关待遇正在协调落实。就法官检察官等级相对应的住房、公务交通、差旅、医疗等待遇问题,“两高”与中政委、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卫计委、住建部、国管局等八家单位进行了沟通研究,协调落实相关政策。目前,中组部已就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实施后转任交流适用政策作出书面答复,人社部、财政部就“两高”执行工资政策有关问题已下发通知,中组部、人社部就法官检察官退休年龄问题已下发通知,卫计委已就一级高级、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的医疗待遇问题专门复函。关于住房、差旅、车补等待遇政策,目前已与中央相关部门达成共识,将尽快落实。

三是及时出台实施检察官履职保障办法措施。各级检察机关研究制定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相关文件。通过完善配套制度,落实了“法官、检察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免职、辞退或作出降级、撤职处分”;强化人身保障制度,有效保障了履职安全;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保护了司法人员合法权益。

主持人:好的,今天我们的访谈就到这里,谢谢四位嘉宾和在座的记者朋友,也感谢广大网友对访谈活动的持续关注。到今天,我们五场由最高检厅局长参加的“看得见的正义”高端网络访谈将告一段落。后面,我们还将陆续推出由省级检察院检察长参加的网络访谈,届时欢迎广大网友朋友继续关注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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