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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庭审看手机 系统会马上举报

文章来源:北京青年报 发布时间:2018-03-12 09:09:55 责任编辑:吴亮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游劝荣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树江 受访者供图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宇

“纠正一起冤假错案,刀刃都是向内的。纠正一起就意味着法院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3月10日,在山东代表团小组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针对“冤假错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同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宇、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游劝荣、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树江分别接受了北京青年报记者的采访,围绕司法改革建言献策。

纠正错案

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

“未来司法审判将是自己审判”

3月10日,在山东代表团小组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针对“冤假错案”发表了看法。在江必新看来,法院要保证审判权正确行使,需要排除各种干扰,“公共权力的干扰其实是越来越少的,更多的是人情关系的干扰,这是中国司法审判比较严重的问题。”

再审改判

需改判案件多数形成于90年代严打期间

江必新说,通过再审改判以及刑事申诉案件的处理纠正冤假错案的力度“史上最大”。

他说,纠正一起冤假错案,刀刃是向内的。根据《国家赔偿法》,“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

“纠正一起(冤假错案),就意味着法院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还要纠正法院审判人员违法违纪的情况。要下狠心才能。”

最高法报告显示,五年来再审改判刑事案件一共6747件,“这些大多数是90年代严打期间形成的,2000年之后的就非常少了,这是历史客观条件的产物。”

此外,最高法报告称,过去五年对2943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1931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

“这个难度也是很大的。”江必新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花费了很大力气,有时候宣布一方无罪,另一方就不干了,有工作难度,“但是这并不是说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有问题,这本身就是制度的安排,也是司法规律。有很多问题需要法院在最后才能拿得准的。”

严肃查处

“哪怕院长要调走了也要被处分”

“我个人在法院工作了30年。”在江必新看来,十八大以来,法院突出了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对1762名各级法院履职不力的领导干部严肃查处。

“假如一个法院出现了窝案,或者出现了几个违法乱纪的人,这个法院的院长就要被处分,哪怕院长要调走了。有好几个院长已经调离了,但还是要给予查处。”

江必新透露,最高院共处分了50多个人,各级法院查出的利用审判执行权违法违纪的干警有3328人,移送司法机关的531人,可以说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

“现在我们从严治院,有很多小问题也不放过。哪怕某个法官和当事人私下见面了,也要受处分,哪怕你不吃饭,不收他的礼品,他打听一下案情,也要给予处分。现在要求很严格的。”

信息公开

司法公开倒逼

司法公正

“现在有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四大平台,主要是实现司法公开,用司法公开倒逼司法公正。”江必新说。

江必新说,在司法公开方面,我国走在世界前列,“在国外一些地方,法庭审判是画个图,法庭是不能让你进去摄影的。但是我们现在是公开庭审,几十万件案子在网上是可以看的。我们还有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网。裁判文书不上网、庭审不直播的,在最高法都要报分管院长审批的,否则的话必须公开。”

在他看来,司法公开还能方便人民群众,“现在案子每走一步,都会自动生成一个通知发到当事人手机和信箱中。”

“我觉得未来的司法审判是自己审判。”江必新说,“我们有一个法信平台,将来当事人遇到纠纷,只要输入完整的案情信息,就会给当事人一个准确的结果,比如应该赔多少钱、到底是胜诉还是败诉等。未来的审判我们朝着这个方向去做。”

突出了信息化法院和智慧法院的建设也是一大亮点。江必新说,信息化建设主要是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智慧法院系统建设首先就是用于强化自我监督。“现在我们利用这套系统主要用来监督法官。假如法官在庭审时看了一下手机,或者半途退庭,或者在法庭上坐没有坐相、站没有站相,系统会马上举报,非常灵敏,都给记录了下来。”

执行调解

网络查控系统防“老赖”

“司法审判总有一方败诉,是零和游戏,很难双赢。”江必新坦言。

据他介绍,法院的做法是加大调解力度,“我们调解的案件占了大概三分之一,尤其是在‘民告官’的案件中,一方面政府要发展,一方面人民群众的利益也要保护,发展可能就要拆迁,要搞项目,但是也要保护人民的权益。怎么办?我们就反复沟通,最后达成了和解,要下很大功夫的。”

此外,执行难也是最高法近几年工作的重心。“难在哪里?当事人难找、财产难寻、财产变现很难。”

江必新说,针对执行难首先是“刀刃向内”,反消极执行、滥执行和腐败执行,“只要当事人申请执行,且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一定要确保执行完毕,否则我们一查到底。”

此外,还要反规避、反抗拒执行和反消极协助,“我们有网络查控系统,几十个部门跟我们一起,你的财产、存款、债券、房产、车辆等都能查到。你要是不执行,当老赖,就寸步难行。”

员额制改革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游劝荣

员额制法官检察官日常监督应该加强

昨天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湖南代表团在驻地召开全体会议,审议“两高”工作报告。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游劝荣在发言时表示,要重视对员额制法官和检察官充分授权后的有效监督的问题,加强对员额制法官和检察官的司法活动的过程监督、日常监督,保证司法权的规范行使。

不能仅寄希望于通过“终身追责”来解决问题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游劝荣表示,要重视对员额制法官和检察官充分授权后的有效监督。“员额制改革之后,法官、检察官独立办案并对办案结果独立承担责任,权力更大了,独立性也更强了,如何加强对员额制法官和检察官的监督,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他表示,不能满足或仅仅寄希望于通过“终身追责”来解决问题,而应当把注意力和着眼点放在完善司法责任制方面。

建议“在地化”履行司法机关职责

游劝荣表示,要重视地方法院、检察院实行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之后,地方法院、检察院与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的关系问题。游劝荣说,实行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是为了减少地方和行政对司法的不当干预,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对此,游劝荣认为,在法院、检察院实行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的改革过程中,一方面要加强党对地方司法机关的领导;另一方面,从制度设计上要保证地方法院、检察院作为地方政权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地化”地履行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责,共同维护当地的社会大局稳定。

要充分考虑一线办案干警的诉求

游劝荣表示,要进一步开展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在充分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充分博弈的基础上,进行顶层设计,形成方案和制度。“认真听取基层司法机关对改革的意见和建议,重视基层的探索和创造的经验,充分考虑一线办案干警的诉求,让改革和制度设计更接地气,也更切实可行。”

游劝荣强调,要重视立法工作,致力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经验和成果的法制化。“建议‘两高’党组高度重视立法工作,积极向国家权力机关汇报司法改革的进展情况,争取立法机关对司法改革中制度创新的认同和支持,把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探索和探索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通过立法的方式法律化、制度化。”一方面巩固改革成果;另一方面促进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成熟、定型,通过立法,使改革于法有据。

司法拆迁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树江

遇“钉子户”怎么办?建议司法拆迁立法

针对前天发布的“两高”报告,3月10日,各省代表团进行了讨论审议。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树江在会后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他赞同四川省遂宁市市长杨自力会上所作关于推进司法拆迁立法的相关建议。“应该在立法的层面上,把这个问题解决得更好一些。”

“推进司法强拆很有必要”

四川省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杨自力建议由全国人大牵头,组织法院系统、住建部等相关单位集体研究制定相关法律,对拆迁过程中法院和政府的行为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推进司法强拆很有必要,对钉子户形成法律威慑。”

杨自力介绍,目前部分地区的拆迁安置工作,已经从以前诟病的拆迁粗暴转变为现在的依法拆迁难,“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很多民生项目无法推进,造成极大社会资源浪费。”

基层诸多原因致拆迁工作举步维艰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2011年以前,我国采取的主要拆迁方式是行政拆迁,虽然工作效率较高,但是存在饱受诟病的简单粗暴现象。2011年国务院公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此后只能进行司法拆迁。但杨自力坦言,在基层实践中,由于诸多原因拆迁工作举步维艰,存在钉子户漫天要价、公共利益屡屡受损的问题。

杨自力认为,国务院条例规定了法院的行为,司法解释中又规定了政府的行为,这在立法层面存在瑕疵。另外,目前规定下,法院裁决后一般由政府组织拆迁,并为强拆立案设置了复杂的前置条件,导致了耗时长、操作难度大的问题。

因此,除了建议立法,杨自力还强调,要将公民权益和非法诉求区别开来,加强司法对非法诉求的刚性约束。

“条例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问题”

会后,王树江向记者总结,司法拆迁问题涉及的是国务院条例和最高法司法解释之间的衔接。

王树江坦言,2011年通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把拆迁的确定权和执行权赋予了人民法院,但是这个条例在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问题。“法院这边行使确定权还好说”,王树江解释称,但在目前中国正在进行大规模城镇化背景下,旧城改造、小区改造的体量很大,情况也很复杂。“我们法院是否有能力全面贯彻执行这个条例,还是要打一个问号的。”

对于会上杨自力的建议,王树江表示赞同,并给予了很高评价,“应该在立法的层面上,把这个问题解决得更好一些,既维护老百姓的权利,又保证我们的社会经济建设。两方面需要结合好,我已经建议他把这方面内容写成议案。”

社会治理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宇

运用“枫桥经验”化解社会矛盾

3月10日,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宇表示,浙江检察机关要全面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检察版。北青报记者注意到,2018年最高检工作报告写道,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检察环节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

什么是“枫桥经验”?当“枫桥经验”遇上检察机关,又是怎样的?

“枫桥经验”产生于浙江诸暨市枫桥镇,1963年曾由毛泽东主席批示推广。提起这一经验,人们至今流传着耳熟能详的三句话—— “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枫桥经验”为何会被最高检工作报告提及?贾宇告诉北青报记者,目前,中央在大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在大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这就需要好的经验和抓手。“枫桥经验”是大家都认可的、有着50多年历史的,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经验。还有一个重要的契机就是今年是毛泽东主席批示推广“枫桥经验”55周年,同时也是习近平同志批示要坚持发展“枫桥经验”15周年,今年是有重要纪念意义的一个时间节点。

贾宇表示,“枫桥经验”是关于基层社会治理、化解基层矛盾的经验。到了今天,“枫桥经验”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民主化、法治化的一个范本。在浙江,检察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在“枫桥经验”的旗帜下对基层社会治理的创新都贡献了各自的智慧和力量,并把社会的管理纳入法治化的轨道。而浙江检察机关这些年来也做了很多探索,比如少捕、慎诉等。

贾宇继续解释称,“少捕”是指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可捕可不捕的,少逮捕。因为有些人实行了一些轻微的犯罪,把他跟重刑犯关在一个看守所里,会导致“交叉感染”,对他个人的自信心打击非常大,对他的家人和工作影响也很大,而这个人最终所获刑期并不重。轻微犯罪没有必要对他采取强制措施,我们浙江在这个方面做了很多的探索。2017年,我们浙江批捕率有了明显的下降。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比如醉驾且没造成危害后果的,从刑法上来说它构成犯罪了,属于轻微犯罪。此外,像民事纠纷引起的轻伤害等,能够不逮捕的都不捕。

提到“慎诉”,贾宇说:“我们审查起诉时,发现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不需要起诉和判处刑罚,可以做‘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不是说完全没罪,而是没必要起诉。我们做‘相对不起诉’后,对他进行其他行政处罚、给他的单位做检察建议从而解决问题。检察机关这方面努力所追求的核心价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减少羁押、起诉,从而化解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平安中国做贡献。”

贾宇继续说,“下一步我们会在多个方面做探索,通过检察建议来监督我们的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企业,杜绝漏洞,我们检察机关也要转变观念,要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一支生力军,要自觉地参与到社会治理、国民教育等领域。”(记者 孟亚旭 高语阳 李岩 赵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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