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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化解香港特区“非常态下宪制难题”

来源:中国网 丨 作者:李晓兵 丨 时间:2020-08-16 丨 责编:孙轲

李晓兵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南开大学基地研究员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表决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该决定明确规定:2020年9月30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不少于一年,直至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任期开始为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依法产生后,任期仍为四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这一决定是由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波新冠肺炎疫情暴发,香港已经连续多日出现确诊人数破百,疫情传播蔓延的形势日益严峻。同时,这也是基于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和法治秩序,以及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正常施政和社会正常运行的需要。

7月31日,香港特区政府宣布,鉴于疫情严峻,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市民健康并确保选举在公开、公平情况下进行,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决定将原定于9月6日举行的立法会换届选举推迟一年举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两年外,每届任期四年”。这意味着香港特区第六届立法会任期将于2020年9月30日结束,在第七届立法会选举产生之前,特区立法机关将出现空缺。如何解决这个“空窗期”带来的宪制难题,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女士在行政会议作出决定后向中央人民政府呈交紧急报告,寻求支持和指示。

中央人民政府在收到香港特区政府提交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20年立法会换届选举押后事宜的报告》之后,就这一相关事宜表明意见指出:中央人民政府对近期香港特别行政区暴发的新一轮新冠肺炎疫情高度关注,将应香港特别行政区抗击疫情需求提供一切必要支持和援助,切实保护香港居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中央人民政府支持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基于公众利益和香港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将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推迟一年的决定。同时,对于香港特区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推迟情况下如何处理立法机关空缺的问题,中央人民政府将依法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

8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夏宝龙作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运作作出决定的议案》的说明,这一议案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报告提出的。

在香港回归祖国过程中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作出过一系列关于香港特区“一国两制”实践的各类决定,包括与香港特区基本法相关的决定、关于全国性法律实施的决定、关于香港特区政制发展的决定,以及关于设立深圳湾口岸和广深港高铁“一地两检”合作安排的决定等等。这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规定而作出的,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香港特区“一国两制”实践过程中其他决定不同,这是因应香港特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需要而出现的“非常态下宪制难题”而作出的重要决定,内容简洁明了,但是意义却十分重大。

立法会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根据基本法行使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职权之外,还是香港特区宪制秩序有效运作的重要内容。如果因为新冠疫情的蔓延而导致立法会在较长时间内出现空缺,这无疑将给特别行政区政府有效施政和社会正常运转带来一个特殊的宪制难题。在此情况下,香港特区自身无法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圆满解决立法机关出现“真空期”的问题。香港特区政府的目前做法为维护特区宪制秩序和法治秩序的有效运作提供了坚实的宪制基础和和法律制度支撑,符合我国宪法的基本原理,也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重塑和“一国两制”实践的发展与转型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香港特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中央一直高度关注并以国家的力量给予香港特区大力的支持,不仅在核酸检测和建设“方舱医院”过程中派出专业医护人员到香港进行协助,还在香港特区出现“非常态下宪制难题”的情况下通过及时作出有关决定化解潜在的宪制危机,这些举措既是保障香港特区居民生命健康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充分表达了国家对于香港特区保持繁荣稳定和“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的高度期待。

我们相信,香港特区政府一定能够带领社会各界共克时艰控制疫情,不论何时,祖国内地始终是香港特区发展的坚强后盾,也是香港抵御大风大浪、战胜各种困难的最大靠山。(责任编辑: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