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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DQ香港反对派议员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来源:中国网 丨 作者:田飞龙 丨 时间:2020-11-12 丨 责编:郭素萍

田飞龙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         

2020年的香港仍是多事年份,修例风波带来的政治社会创伤未及治愈,新冠疫情与美国制裁的交错负面影响又在发酵,而立法会内部的揽炒式拉布及议员勾结外部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乱象并未得到有效治理。香港第六届立法会原定于今年9月底结束任期,第七届立法会原定于9月6日进行选举,但这一切也都因疫情原因被打乱。

香港新冠疫情在暑期的暴发导致选举依法推迟一年,同时已进行的选举提名程序中有4位反对派议员被DQ,即参选资格遭到依法否决。依据香港基本法第104条及其人大释法,议员参选资格与任职资格在法律上是一致的,故参选提名中被DQ的反对派议员原则上不应当留任选举延期期间继续运作的立法会。2020年8月11日,中央依法决定香港立法会延期运作,并未具体提及参选遭到DQ之议员是否留任的问题,相当于是释放善意,网开一面,以观后效。                

令人遗憾的是,这些议员留任并继续进行无底线的揽炒式拉布以及勾结外部势力破坏香港宪制秩序和国家安全,从根本上违反了香港基本法定下的议员底线规范和忠诚条件,也违反了这些议员的宣誓内容。留任期一年左右,是香港内修法治、外求发展的关键期,如果继续放任这些揽炒派议员瘫痪立法会及危害香港宪制秩序,就是对“一国两制”和香港大多数市民根本利益的背离。

特区政府因此提请中央作出明确的决定,中央审时度势回应了香港的这一拨乱反正的宪制性要求,定下了关于议员资格的清晰法律规范。2020年1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基本法并结合有关议员资格的释法,作出了专项决定,一锤定音解决了香港立法会议员资格标准及其操作性问题,给特区政府及其他自治机关依法处理违反誓言议员的资格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指引和权威性依据。

关于香港立法会议员资格的人大决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与基本法职权履行的监督和实施有关立法会议员资格条款的管治行为,具有国家法律效力,对特区自治机关(立法会、特区政府和法院)具有拘束力。人大决定建立了关于议员资格的完整而清晰的规范框架,有助于香港立法会恢复合乎宪法与基本法的运行秩序,理性履行民主代议的宪制职能,也有助于特区政府和法院正确理解和实施有关议员资格的法律条款,共同维护特区宪制秩序的整体安全与有效运行。

此次人大决定的依据包括了宪法、基本法等特区宪制规范,具体包括如下几类:

其一,直接的宪法规范,包括宪法第52条(国家统一条款)、第54条(国家安全条款)及第67条第1项(宪法监督条款),这些宪法条文规定了公民对国家的忠诚义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有关香港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涉及到了特区宪制秩序,与宪法和基本法的准确实施密切相关;其二,基本法,尤其是第104条宣誓条款及相关的人大专项释法,议员作出上述违法行为可被认定违反宣誓内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了取消议员资格,若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仍需追责;其三,香港国安法相关决定和法律;其四,关于立法会推迟选举的人大决定。此次涉及议员资格的人大决定,既包括关于议员资格的一般性规范,也包括就留任议员的资格进行具体判断。特区政府依据上述规范和判断作出即刻的决定,剥夺了4名在之前立法会选举提名中遭到DQ的反对派议员的任职资格。   

相关决定内容确认并澄清了议员作为“爱国者”的具体法律标准和违法制裁措施。决定提及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其中最为凸显的就是邓小平阐述“一国两制”时提出的“爱国者治港”问题。此次人大决定将议员是否属于“爱国者”进行了制度化,其规制方式是列举议员“危害国家安全”的特定行为类型,以此作为判别其不符合“爱国者”标准的法定依据,从而判断有关议员不符合宣誓就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在议员丧失资格的判断标准上,人大决定给出了如下法定情形:其一,宣扬或支持港独,这一行为不可能符合其效忠基本法的宣誓,因为基本法规定香港属于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二,拒绝承认国家对香港的主权,这种情形下的有关议员不可能真诚接受和维护“一国两制”的一国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其三,寻求外部干预,这是议员“卖国”而不是“爱国”的典型体现,需要在法律上加以严厉制裁(公民党主要骨干即干犯此条);其四,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这就与香港国安法相衔接,而国安法列入了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也属于议员效忠和遵循的法定规范。在议员言行触犯上述情形的条件下,特区政府可以根据人大决定作出依法认定,即刻取消议员资格。这里的“依法认定”显然还包括了依据香港本地生效法律的多种认定形式,包括立法认定(立法会)、行政认定(特区政府)和司法认定(法院),从而提出了香港本地完善基本法第104条具体立法的进一步配套性法治建设要求。香港中联办在针对人大决定的声明中具体提出了未来104条立法的问题,这有助于香港特区政府在人大决定的框架秩序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涉及议员资格的完备法律规范架构。          

本次DQ4名反对派议员的程序主要由特区政府完成认定和宣布。从法理和法律程序来看,被DQ的议员可以寻求法院的司法复核,但由于政府决定有人大决定授权且香港法院必须承认和执行人大决定,故司法翻盘的机会极小。人大决定由此进一步凸显了香港政治体制属于行政主导制的核心特征,立法会议员资格的法律判断权和取消权依法可由特区政府行使,法院的司法复核难以对抗。但这并不意味着特区政府具有特权和滥权的优势,其行使权力需负责而谨慎,否则将遭到中央的监督和问责。

可以预期,在人大决定的权威规制下,香港立法会内的“揽炒式拉布”有望得到根治,行政立法关系有望理顺,议员履行法定职责及维护特区宪制秩序的行为有望得到正确的引导和规范。面对人大合法而权威的决定,反对派议员正确的思路不是以“总辞”相威胁,否则仍是政治揽炒主义,而是应当以那些被DQ的议员为戒,全面准确理解和落实“一国两制”与基本法,自我改造为符合“爱国者”的公职人员,在合法范围内行使代议民主职责。

至于反对派议员作出的总辞决定,是极其不负责任的,是政治揽炒主义的继续,不仅不会根本影响到立法会的继续运作,反而容易造致全体市民的反感,在香港政治舞台上提前退场。而DQ之后的香港政治生态,预期会朝着合法的温和理性方向转型,会有一批温和派参选人取代这些已经出局的反对派议员,从而优化香港政治生态和议事秩序,理顺行政立法关系,推动香港法治与民主秩序回到宪法与基本法的理性轨道。            

总之,关于立法会议员资格的人大决定是中央对港全面管治权的又一次具体行使,是“港版爱国者法案”的具体落地,回应和落实了邓小平关于“爱国者治港”这一“一国两制”核心内涵的制度化要求。这一决定加上香港国安法,标志着中央治港更加突出“一国”的主权地位和管治权能,更加突出对香港高度自治的制度化保障与监督,也更加凸显中央管治权与香港自治权的有机结合,是“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责任编辑:乐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