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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须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来源:中国网 丨 作者:于乐荣 丨 时间:2021-04-16 丨 责编:乐水

于乐荣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脱贫地区仍然面临稳固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区域发展和群众生活改善的新任务。究竟在过渡期内如何做好过渡衔接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开发布的《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了总体要求和重点工作,为脱贫地区接续发展指明了方向。

首先,《意见》强调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其中,第一条就是要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脱贫攻坚期间,围绕“两不愁三保障”目标,从中央到地方制定了一系列的扶贫政策帮扶贫困任务,涉及产业扶贫、易地搬迁、生态补偿、教育、医疗、住房、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领域,并投入数额巨大的财政扶贫资金用于扶贫,为贫困人口脱贫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保障。脱贫攻坚战取得胜利后,对于政策性转移收入占比较高的已脱贫人口,如果在过渡期内帮扶政策调整过急过快,则有可能对脱贫人口收入造成较大影响。因此,《意见》首先明确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确保帮扶政策连续,其作用相当于给脱贫地区干部和群众一剂“定心丸”,确保过渡期内整体稳定。此外,在防止返贫方面,《意见》也给出具体方案,比如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重点监测脱贫不稳定户、边缘致贫户以及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并提供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同时,《意见》对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和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和监督也做出明确部署。

其次,《意见》明确指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的重点工作。包括特色产业发展、稳定就业、基础设施条件改善以及公共服务水平提升均是脱贫地区在过渡期内的重点工作。尽管在攻坚期内,脱贫摘帽地区在以上领域获得显著改善,但是由于脱贫地区基础相对薄弱,与其他地区相比发展差距仍然较大,因此,仍需要在脱贫攻坚所取得的成果基础上,进一步提升脱贫地区产业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水平,让脱贫基础更加稳固、成效更可持续,从而实现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

再次,《意见》提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体系。政策体系主要包括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土地政策以及人才支持政策,除保持政策不变外,政策总体导向仍然是向脱贫地区、特别是向深度贫困地区以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这既与脱贫攻坚期内的政策总体上保持连续,同时也为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政策保障。

此外,《意见》还明确指出过渡期内需要重点关注的人群和区域。从人口层面看,农村低收入人口是重点关注的人群。在实施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阶段,仍然不能落下农村低收入人口,因此,《意见》提出要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确保共同富裕目标实现。从区域层面看,要在西部地区脱贫县中集中支持一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并坚持和完善区域协作机制。脱贫攻坚期间,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机制发挥了巨大作用,东部地区在人才、技术、资金等方面为西部地区提供了实在的帮助,基于脱贫攻坚期间积累的工作经验,这样的区域协作机制依然延续至乡村振兴,接续为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共同发展发挥作用。

最后,《意见》强调全面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脱贫攻坚能够取得辉煌的成就,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与此同时,在脱贫攻坚中也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在过渡期和乡村振兴阶段,仍要发挥脱贫攻坚体制机制作用,接续推进脱贫地区乡村全面振兴。在领导体制上,《意见》明确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执行有力的乡村振兴领导体制,层层压实责任。在工作体系上,《意见》强调持续加强脱贫村党组织建设,选好用好管好乡村振兴带头人。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重的村,继续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健全常态化驻村工作机制。在规划实施和项目建设上,《意见》提出将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大举措纳入“十四五”规划。在考核机制上,《意见》明确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纳入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范围。应该说,从顶层设计上《意见》对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的体制机制做出明确部署,为地方接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责任编辑:乐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