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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排核污水入海应接受更系统的国际评估

来源:中国网 丨 作者:诸旭辉 丨 时间:2021-04-27 丨 责编:郭素萍

诸旭辉 中国军控与裁军协会顾问

郭晓兵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军控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日本向海洋排放福岛核废水的决定论证不足,评估不充分,方法不正确,侵害了全世界人民,特别是环太平洋地区人民的生存权利。国际社会有必要对该决定进行系统评估。

首先,关于核废水总放射剂量的关键信息不透明。日本强调福岛核废水通过稀释达到了排放标准,但人们最关心的是总放射性剂量,恰恰日本没有提供放射性总剂量。日本对此绝对心知肚明,因为其核电站监管体系针对具体核电站有明确的总量控制值。现在它却在该问题上保持模糊,不知是否有意违避。

核废水中不仅含氚,而且还含62种金属放射性同位素,它们存在时间长,有化学毒性。此外,废水中的碳-14半衰期为5700年。历史上从未有如此大量的放射性核素排放到海洋里去,它对海洋环境及生物链带来的影响难以预料。它还可能还对其他海洋科考问题带来影响。

例如,人们使用碳-14检测古生物或古老物品年龄。一旦碳-14排放到环境中去,这个技术就受到干扰,至少其精度可能下降或出现偏差。问题不止于此,日本不仅要排放现有的100多万吨核废水,还要排放未来几十年产生的数百万吨核废水。这究竟会对海洋环境、生物安全和人类健康带来什么影响,需要国际社会系统研判。

其次,对废水是否达到排放标准的评估不充分。日本宣称福岛废水排放办法得到了国际原子能机构专家小组的评估确认。实际上,国际原子能机构专家小组是在2020年疫情期间仅仅根据日本处理小组提供的资料在2个月内匆忙完成评估的。它没有充分征求更多专家的意见,特别是没有征求在国际原子能机构中可能受损害国家的专家意见,更没有征求海洋、环境、生物和健康方面专家的意见。

绝大多数环太平洋国家对日本排废入海的决定表示强烈关切和反对。在西太平洋,中韩朝俄菲外交部门或发表讲话,或召见日本大使,或酝酿法律诉讼,纷纷表达不满。就连一向媚日的台湾当局也呼吁日方“重视台湾权宜并严守国际标准”。在南太平洋,由澳大利亚、新西兰、斐济、汤加等18个成员组成的太平洋岛国论坛秘书长发表声明,指责日本排废入海危及渔业,影响太平洋地区民生。在东太平洋,中美洲8国与韩国一道发表声明,对日本此举深表担忧。核废水是否达到了排放标准不能仅仅由少数核专家说了算。太平洋沿岸国家和地区对核废水的各种关切必须得到重视。

最后,将核废水稀释排放入海的方法不正确。日本处理过的核废水仍有大量放射性元素,简单地稀释后向海洋直接排放的办法极不合规范。它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要求成员国不得转移损害或危险的规定,违反了《伦敦倾废公约》1996年议定书的风险预防原则,违反了《南太平洋无核武器区条约》关于禁止向南太平洋地区倾倒放射性废料和其他放射性物质的规定,违反了《巴塞尔公约》和《瓦伊加尼公约》关于禁止越境转运废物的规定。一旦开此恶例,全世界都可把放射性废水稀释后径直排到海里,贻害无穷。

对于日本福岛的核废水处理提出三条建议。

一是推迟排放,并在原地或异地增加存储水罐。如果再存放三十年,那么氚的浓度还会大大下降,也许从根本上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也可以先建设500个储水罐,这样至少可将排放时间推迟10年。日本对异地存放存在运输风险和时间不够、地方难找的说法站不住脚。既然排放的废水已达标准,海运都可以,为什么国内运输反而不行? 

二是加强评估,国际原子能机构应组织专家,特别是受害国的核专家和海洋、环保、生物和健康方面的专家,共同参加评估,以作出恰当的结论。

三是透明共助,日本政府和东电公司应全面准确地告诉世界福岛核污染情况和核废水情况。这不是核机密,也不是商业机密,也不应是搞政治交易的条件。日本完全应该把目前的情况告知全世界,以求得全世界的帮助。东京电力公司应该将废水样品送到国际原子能机构,由该机构组织有关国家进行分析。此外,鉴于东京电力公司在福岛事故发生前、后均有隐瞒虚报和篡改信息的前科,有必要进一步核实其发布数据的全面性和可靠性。(责任编辑:郭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