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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宣言》为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提供政治指引

来源:中国网 丨 作者:林潇潇 丨 时间:2021-10-26 丨 责编:乐水

林潇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2021年10月15日,2020年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大会暨《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5次缔约国大会(第一阶段)胜利闭幕。尽管受新冠疫情的影响会议延期一年举行,会议形式也转为线上线下结合,但在这种情况下,仍有196个公约缔约方中的140多个缔约方、30多家国际机构的5000余位代表出席第一阶段大会,并取得丰硕成果。在为期5天的第一阶段大会上,与会代表就审查执行《公约》和《2011-2020年生物多样性战略计划》以及实现爱知生物多样性目标的进展情况、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等重要事项进行了讨论,并在高级别会议上以“生态文明: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为主题举行了三场小组讨论,取得了丰硕成果。

《公约》于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开放签署,于1993年12月生效,至今已成为批准最为广泛的国际环境公约之一。《公约》以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和公平平等地分享利用遗传资源产生的惠益为目标,旨在实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利益平衡。在此基础上《公约》构建起对缔约方具有约束力的义务条款,主要包括: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方式;就地保护、迁地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组成部分;鼓励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资源;研究培训;公众关注和教育;生物多样性目标影响评价;规制基因的取得;技术取得和转让;资金保障等。《公约》提出了一个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全球综合性方案,对保护完全位于一国管辖范围内的遗传资源提供了制度依据,通过建立更广泛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法律框架来填补旧体制的空白。中国于1992年6月签署、11月批准《公约》,成为最早的缔约国之一。

《公约》第23条建立的缔约国大会(COP)是公约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审查公约的执行情况。缔约国大会还负有审查咨询意见、通过议定书和公约修正案、考虑增补附件、建立必要的附属机构等职责。2000年于蒙特利尔召开的第5次缔约国大会和2010年于名古屋召开的第10次缔约国大会分别通过了《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和《名古屋议定书》,前者旨在使生物多样性免受现代生物技术产生的改良生物体的威胁,后者的目的则在于促进遗产资源惠益的公平、平等分享。2016年在墨西哥坎昆举行的第13次缔约国大会上,中国成功获得了第15次缔约国大会主办权。

第15次缔约国大会分两阶段举办,第二阶段将于2022年4月至5月继续召开。目前,大会第一阶段已胜利闭幕并取得丰硕成果。

本届大会主席、中国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先生对第一阶段会议取得的三大成果进行了总结:其一是凝聚广泛政治意愿。黄部长表示,第一阶段会议“为国际社会携手应对全球生态环境挑战,推进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注入了强大信心和政治推动力。”其二是通过了《昆明宣言》(下文简称《宣言》)为“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的磋商提供了政治指引。其三是成立了昆明生物多样性基金。10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大会领导人峰会上的主旨讲话中提出,中国将率先出资15亿元人民币,成立昆明生物多样性基金,支持发展中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事业。成立该基金是中国作为东道国采取的务实而有力度的举措,进一步展示了中国愿同国际社会一道共同推动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迈上新台阶的雄心和行动。

作为第一阶段会议的“标志性”成果,《宣言》的通过尤为值得关注。作为凝聚与会方共识的政治宣言,《宣言》在回顾国际社会为生物多样性保护事业作出的共同努力的基础上,重申并强调了生物多样性及其提供的生态系统功能和服务对人类和地球所具有的基础性意义,以及当前生物多样性保护所面临的严峻形势。

《宣言》将与会方凝聚起来,共同作出承诺,通过提出并执行有效的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支持完善相关议定书执行机制、将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纳入政府决策、完善各自国家生物多样性战略和行动计划、加强和建立有效的区域保护措施及空间规划工具、改革奖励结构、推动社会各主体参与生物多样性治理、加强宣传教育、加强与其他相关国际和多边进程的合作和协调行动等措施,使生物多样性走上恢复之路。

《宣言》为“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的磋商提供了政治指引,体现了各国采取行动,扭转当前生物多样性丧失的趋势,并确保最迟在2030年使生物多样性走向恢复之路的决心和意愿,将为全球环境治理注入新的动力。(责任编辑:乐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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