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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房地产税改革 扛起共同富裕使命担当

来源:中国网 丨 作者:傅佳莎 余白雪 丨 时间:2021-11-04 丨 责编:王鑫

傅佳莎 中国人民大学长江经济带研究院研究员、西南财经大学经济与管理研究院副教授

余白雪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与管理研究院博士生 

近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这是房地产税试点启动的第一步,同时也意味着房地产税开征已经拉开大幕。

此次试点改革是一个折衷稳健的过渡性方案,其主要内容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明确房地产税的征收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住宅。与2011年上海和重庆的房产税试点相比,此次不仅包括了个人住房,还将公寓、办公楼、商铺等各类房地产也纳入征收范围。

第二,试点改革强调因地制宜,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国务院制定基本原则,给予地方政府较大的政策制定空间,使其能够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房地产税会先选取部分城市积极稳妥推进,给予5年的试点缓冲时间,在条件成熟后,再及时推出法律。

房地产税在住房的持有环节形成了税收负担,降低了人们对于住房市场的投资预期,进而影响人们在住房市场的行为。那么,受房地产税影响最大的主要是哪些群体呢?

首先,对试点城市人们的影响大于非试点城市。试点城市持有住房的成本直接上升,短期内住房供给增加,非刚性需求降低,从而使得房价出现下行趋势。试点改革的温和性会使非试点城市人们更多采取观望的态度,产生的影响相对较小。

其次,对于持有多套住房的个人或家庭产生直接影响,而对于满足首套住房需求的则不会有实质影响。可以预期房地产税征收应该有减免设计,比如首套减免税、房产税的免征面积等,房产持有越多的群体缴纳税费会越高,产生的影响也会越大。此种设计可以有效打击住房市场上的投机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形成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另外,试点改革对拥有普通住房较多的中高收入群体有较大影响,对于拥有高端住房较多的极高收入群体的影响则较低。中高收入群体的资金约束性较强,难以负担房地产税的征收,加之普通住房的房价更易下降,对其影响必然更大。极高收入群体则刚好相反,资金约束性小,高端住房因其稀缺性价格更为坚挺,征收房地产税对其产生的影响则较弱。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的影响仅存在于短期,对于住房市场的中长期而言不会产生较大影响。中长期决定房价的关键因素是城市自身的经济成长、人口流入、货币政策和供求关系等,房地产税仅是住房市场的调节因素。

之前房地产税大多是放在“现代税收制度”的名目下,房地产税被看成是税收法定改革的一环。此次房地产税被置于“共同富裕”的纲领之下,说明新时代房地产税试点改革更要承担起推进共同富裕的重任。

第一,房地产税促进实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增加居民的可支配收入。近年来房地产的盛行使得人口、资源、资金向核心城市房地产业倾斜挤占了实体经济生产所用的投资资金,也进一步推高了资产价格和生产成本。房地产税引领房地产市场回归理性的同时,也可引导资本更多参与实体经济,缓解中国经济发展“脱实向虚”的趋势,提升城市的生产效率,助力中国经济“新常态”下的中高速增长。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在提高后,进而可以推动消费总量扩张,对于构建经济内循环也有重要意义。

第二,房地产税通过改善住房的持有情况,真正实现“居者有其屋”。房地产税的实施削弱住房的金融属性,引导住房回归居住属性,稳定的房价也有利于缓解刚需购房者的压力,并且房地产税还可为低收入群体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房的建设支持,进一步促进住房持有的平等。

第三,房地产税试点为地方财政提供新的税源,助力共同富裕。从近期的土地市场趋势来看,许多地方政府长期依赖的“土地财政”将有萎缩之势,这一趋势将随着城镇化速度的减缓变得愈加明显。这不仅会影响到地方财政的土地类收入,实质上也将影响到地方政府再分配的力度。房地产税可以补充公共服务类的支出,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的标准与质量,也为地方公共服务支出提供可持续的地方收入来源,实现改善地方贫富差异、生活质量相对均等化的目标。

总体而言,房地产税试点通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增加住房持有平等、推动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将进一步保证财政收支平衡,缓解贫富分化问题,让人们真正实现安居乐业的美好向往。(责任编辑: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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