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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贫困是人权问题吗?中西认识有何不同?

来源: 丨 作者: 丨 时间:2023-03-14 丨 责编:郭素萍

白帆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研究所副研究员

西方国家如何认识贫困与人权的关系?

贫困问题并不是欠发达国家的独有现象,许多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由于政府消极应对劳动就业、公共卫生救助等公共政策,同样产生了比较严重的社会贫困问题。法国学者皮凯蒂在《21世纪资本论》中指出了几个世纪以来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存在贫困和不平等的代际传承现象。

那么,以所谓“人权卫士”自居的西方国家是如何认识贫困与人权之间关系的?

国际社会在贫困和人权的关联性认知上存在较大差异。西方自由主义学者普遍奉行经济发展的“涓滴理论”,其主要观点是:贫困是单纯的经济问题,会随着经济发展得到解决,因此没有必要把贫困与人权挂钩。“涓滴理论”宣扬的逻辑是:个体竞争越自由越有利于社会财富增长,最终所有人都会从中受益。

这种说辞可能隐含着对贫困人群的歧视,即认为在所有人都能受益的情况下,如果还出现贫困问题,则是“个人懒惰”的结果。

当然,也有一些西方自由主义学者在贫困和人权的关系问题上持稍为积极的态度,比如阿马蒂亚·森在《以自由看待发展》中提出财富应当有效分配,以获得更实质的自由。但总体而言,西方自由主义学者都是从“自由是最大的人权”这个信念出发来讨论贫困问题。“自由”背后,实为捍卫“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神话。自由主义者往往反对政府干预市场,他们把贫困问题更多地归因于劳动者的工作态度,声称政府对穷人提供帮助会助长劳动者的懒惰,损害所谓的个体自主和理性精神。因此,在自由主义的逻辑中,消除贫困不应出现在人权话语体系中。

然而,经济发展的“涓滴理论”有其欺骗性。它遮掩了资本主义体系中发展机会的结构性不平等。即便自由市场导致了普遍繁荣,阶级固化仍使得穷人并不能真正分享到合理的发展成果,穷人无法享受“自由”的权利。一个明显事实是,受困于经济危机和严重的阶级冲突,20世纪的西方世界不得不建立最低限度的社会福利体系以缓和社会矛盾,但这种福利体系依然经不起深刻社会-经济危机的检验,无助于真正消除贫困问题。

美国学者莫妮卡·普拉萨德在其著作《过剩之地:美式富足与贫困悖论》中指出:“学术界都很清楚,许多大型福利国家,其再分配并非按照‘劫富济贫’的方式来运行。不少学者已经指出,那些较大的福利国家建基其上的税收形式似乎对低收入者打击更大。”在2008年美国诱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及2020年以来肆虐全球的新冠疫情中,西方社会急剧涌现了大量少数族裔失业、难以维持体面生活等社会问题,均可以视为普拉萨德这个论断的注脚。在西方社会根深蒂固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中,往往忽视人从来是“社会人”“政治人”、而不可能是脱离社会孤立存在的“个体”的常识,在消除贫困方面缺乏强烈的政策意愿和伦理责任感,漠视和侵犯弱势贫困人口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情况相当严重。

联合国人权理念具有包容性和多元性

在“二战”以来建立的现行国际人权体系中,消除贫困、免于匮乏,保障每个人享有基本的生活水准权利在联合国人权议题中占据着重要位置。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规定:“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提出:“极端贫穷的广泛存在妨碍人权的充分和有效享受;立即减轻和最终消除贫穷仍然必须是国际社会的高度优先事项。”

2015年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序言指出,消除一切形式和表现的贫困,包括消除极端贫困,是世界最大的挑战,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要求。其确立的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中,第一个目标就是“在全世界消除一切形式的贫困”。

这些充分说明,在“人的尊严”理念下,联合国将消除贫困与人权密切联系,并认为国家有责任和义务为其公民提供生存和发展的社会服务,以促进公民获得生存发展的权利。

中国坚定把消除贫困作为人权的重要内容

1840年以降,由于社会生产力的落后,加之西方帝国主义侵略和国内统治阶级剥削,中国广大民众处于整体极端贫困状态。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致力于从制度上消除贫富的两极分化;不断深化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奠定了消除整体性贫困的物质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汇聚全社会之力打赢了脱贫攻坚战,历史性消除绝对贫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共二十大深刻阐释了中国式现代化,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坚决防止两极分化”。从消除贫困的理念和实践历程可以看出,在回应市场化带来的社会差异性和矛盾性方面,作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把消除贫困视为涉及社会公平正义和人的实质平等的重大问题,认识到消除贫困和人权问题密切相关。

中国之所以坚持贫困问题就是人权问题,原因在于:一方面,中国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即让人的生产劳动真正地“给每一个人提供全面发展和表现自己的全部能力即体能和智能的机会”。关心人的实质平等,而不像西方自由主义那样更多地致力于形式平等、忽视实质不平等。

另一方面,源于中国传统伦理价值观。中国的文明传统奉行重视“责任”的人本主义共同体哲学,政治上追求“天下为公”的“大同社会”理想,强调共同体成员有责任关怀同胞,致力于“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西方自由主义的人权话语对中国消除贫困政策存在偏见

国际上,当前西方自由主义的人权话语仍居于主导地位,某些西方国家的政客、智库对中国消除贫困政策存在习惯性偏见,傲慢地把西方人权信念当成“普世标准”,以所谓中国“扶贫不尊重自由”予以抹黑。美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智库报告宣称中国新疆南疆农村等地方的扶贫就业政策为“强迫劳动”,实质上是污蔑中国扶贫政策,阻碍和侵犯新疆各族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而真实情况是,在中国新疆、西藏、内蒙古、云南、广西等边疆地区,存在众多自然环境恶劣和深度贫困的地方,如果只按照市场规则自然运行,则必然出现发展的“集聚效应”,资源和资本富集的地方对落后地区“虹吸”,资源和交通条件差的地方难以实现发展。中国消除贫困,就是要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帮助这些边疆地区的各族群众就业脱贫,任何一个地区和民族都不落下。

中国脱贫攻坚工作对世界人权发展的理论和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中国脱贫攻坚工作契合法理,也合乎人类社会的道义期待。不同于西方自由主义人权观刻意漠视“贫困者无法享受真正的自由”的常识,热衷于炮制无谓的抽象人权争论,中国始终奉行发展依靠人民创造、由人民享有发展成果的人权价值,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和促进人权。

脱贫攻坚的实现,体现了中国能够把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有能力把正确的人权理念转化为行动,让人权充分实在地落实到每一个中国公民身上,这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理论和实践的一种创新性,保证了人权的普惠性,为发展中国家走适合自己国情的人权道路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提出:“通过加强发展合作充分调集资源,为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充足、可预见的手段以执行相关计划和政策,消除一切形式的贫困。”落实该议程,需要每个国家把消除贫困放在人权发展的优先位置,同时通过共同发展深化减贫脱贫合作。

中国的减贫行动不仅提前10年实现了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减贫目标,还致力于通过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帮助沿线国家摆脱贫困。中国向国际社会发出“全球发展倡议”,将减贫放在重点合作领域的第一位,为推动国际减贫合作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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