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指导各地依法查办司法工作人员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影响营商环境相关职务犯罪案件

(图片来源:最高检官网)
2月14日,最高检举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最高检厅长访谈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王光月围绕检察为民相关工作谈到,过去一年,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结合工作职能,找准、找实切入点和着力点,敢于监督、善于监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自觉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
一是加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2024年4月至10月,刑事执行检察厅组织专项活动,对2020年以来的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相关案件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其间,全国检察机关共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检察建议3500余件,监督推动执行6亿余元。比如,四川某石材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林某某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刑罚。该案同时涉及多项财产性判项,但判决书中“其余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等表述不清、处置单位不明确,导致企业多部机具被封无法投入生产。检察机关依法开展监督,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公安机关依法返还价值200万余元的机具,依法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指导各地依法查办司法工作人员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影响营商环境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例如,2024年1月至11月,浙江省检察机关查办相关司法腐败案件41人,占全年同期立案人数的40.6%。指导各地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简化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的批准程序和方式,通过会签规范性文件、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等方式,跟进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做到既“放得出”又“管得住”。如北京市延庆区、河北省怀来县、赤城县三地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签订《社区矫正与检察监督跨区域协作机制》,采取委托监管、异地协查、快速审批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共同做好区域内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及教育帮扶工作,助推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预防再犯罪,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
三是用好法律“工具箱”,保障拘役罪犯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3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但司法实践中,监管机关出于安全考虑,对该条适用往往有所顾虑。我们指导江苏、安徽、海南、重庆、宁夏等地立足检察职能,促进刑法关于拘役罪犯“回家权”相关条款的落实落地。比如,拘役罪犯陈某系某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公司面临倒闭危险,海南省陵水县公安局采纳县检察院的建议,批准陈某离所回家一天。陈某出所后,结清员工工资、供货商货款、补缴税款,并签订了加盟、供货合同,稳定了企业经营。(记者乔娅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