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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将持续强调“可诉性”,以推动公益诉讼办案各环节质效的全面提升

2025-02-19 18:40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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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最高检官网)

2月19日,最高检举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最高检厅长访谈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厅长徐向春表示,2025年作为检察公益诉讼崭新发展阶段的开局之年,我们将在最高检党组坚强领导下,始终聚焦“可诉性”这一关键,统筹案件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社会公正,推动实现检察公益诉讼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

在具体措施方面,一是坚持以“可诉性”为标准恪守履职边界。“可诉性”是最高检党组坚持问题导向,在检察公益诉讼进入发展新阶段提出的重要办案理念,体现了最高检党组对法治精神在公益诉讼领域具体化、实践化的深刻理解和把握。作为区分检察公益诉讼和其他制度、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和其他检察建议的重要依据,“可诉性”对于确保制度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我们将以“可诉性”为核心,准确把握公益诉讼履职的介入条件、时机和尺度,严格依法办案,正确行使法律监督的法定职责,促进依法行政和国家治理。

二是坚持以“可诉性”为标准办理高质效案件。“适格诉讼主体”“违法行为”“公益损害事实”“法律明确授权”作为“可诉性”四个基本要素,要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全面查实公益受损的领域、程度和事实,吃透法律法规精髓要义,准确把握实质性法律关系,依法确定适格诉讼主体,精准提出检察建议、诉讼请求。可以说“可诉性”对于确保每一起案件“诉得出、判得下”具有重要价值,是判断是否属于高质效案件的重要核心标准。“可诉性”不仅是诉讼阶段要关注的,其具有统领各办案环节的全流程性,我们将持续强调“可诉性”,以推动公益诉讼办案各环节质效的全面提升。

三是坚持以“诉”的确认实现司法价值引领。提起诉讼是集中体现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监督的履职手段。虽然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有磋商、检察建议等递进式监督程序,但都必须与诉讼相衔接,将诉讼作为之前阶段能够取得效果的有效保障和最终手段。在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职、公共利益仍处于损害状态的,必须当诉则诉。2025年,我们将进一步引导各地持续加强行政公益诉讼起诉力度,细化中止审查、撤回起诉、终结诉讼等系列办案标准并强化分析研判、定期督导、以“诉”为关键深化细化实化案件质量检查和评查,以更高质量“三个管理”促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公益诉讼案件。(记者乔娅丽)


【责任编辑:乔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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