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选)
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是指国有企业的资源配置主要由政府的行政控制转变为主要由市场决定,以及部分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过程。其主要表现有四个方面:一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市场适应性改革;二是国有企业产权的多元化;三是国有企业行为的市场化;四是国有企业市场退出机制的形成。市场化的目的是使国有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市场适应性改革
国有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其关键在于政企分离,即政府从国有企业生产经营中退出。而要实现政企分离,关键又在于政资分离,即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和资产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必须分开。
1988年,政府设立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由国资局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职能。在国资局运转的10年中,主要致力于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包括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统计与评价,并完善了有关规章制度,为建立市场化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探索了一条途径。
但是,国资局并没有被授予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中央政府仍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惟一代表,并由多个部门分割行使所有者职能。为了减少政府干预,政府又积极探索对大型企业集团实行授权经营,即政府将企业集团中国家以各种形式直接投资设立的、与集团公司为非产权关系的成员企业的国有资产授权集团公司持有,通过授权对集团的企业进行产权重组,从而确定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之间的母子公司产权关系。这些大型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即集团公司)就成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如石化、冶金、航天航空等行业的企业集团,都是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机构。这种方式较好地解决了企业内部的产权明晰问题。
从地方看,上海和深圳的做法更具超前性,它们构建了一个三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即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控股公司)——国有企业。其中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来自政府各经济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主任由党的书记或市长担任。委员会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这种三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特点,是通过成立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政府不再以政府行政管理者和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双重身份进入企业,而是以一个普通投资者即资产所有者的角色参与企业
的决策和管理,这就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国有企业长期存在的所有者“缺位”和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约束和激励“不到位”问题。由此,国有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独立于政府的市场主体。
(二)国有企业产权的多元化
1.公司制改组是产权多元化的主要实现形式
国有企业产权的多元化主要是通过将国有企业改组为股权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的,而公司制改组是确立国有企业独立市场地位的重要方面。通过公司制改组,包括非国有资本进人国有企业这种改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国有企业独资或国家股“一股独大”的格局。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抽样调查,2001年,已进行产权多元化改组的国有企业已达到64.18%,国有股份均值为66.52%。考虑到破产、被非国有企业兼并或渗透而已经转变成为非国有企业的原国有企业,以上两个数字估计在75%以上和50%
以下。在64.18%已经进行产权多元化改革的企业中,选择职工入股方式进行改组的占38.75%,选择发起设立方式进行改组的占31.25%,选择相互参股方式进行改组的占28.75%。
2.国有中小企业的改制及产权多元化
2001年底,全国国有中小企业已有81.4%实施了改制。在已改制的国有中小企业中,实行股份合作制和合资形式的占51%。通过多种形式的改革改组,国有中小企业总体经济效益好转,摆脱了连续6年的净亏损局面。
3.国有大型企业的改制及产权多元化
国有大型企业的产权多元化改革也取得很大进展。以国有企业集团为例。2000年,母公司登记注册为国有的企业集团有1725个,其中母公司改制为公司制的企业集团有1265个,占73.33%。在这1265个企业集团中,母公司改制为非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有507个,占40.08%。2001年,母公司登记注册为国有的企业集团有1772个,其中母公司改制为公司制的企业集团有1269个,占71.61%。在这1269个企业集团中,母公司改制为非国有独资公司的有468个,占36.88%(见表2-9)。
表2-9
大型企业集团的改制情况 (单位:个;%)
母公司注册 类型
年 份
|
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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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
企业
|
公司制
企业
|
|
|
国有独资公司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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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
1725
(100)
|
460
(26.67)
|
1265
(73.33)
|
758
(59.92)
|
249
(19.68)
|
258
(20.40)
|
|
2001
|
1772
(100)
|
503
(28.39)
|
1269
(71.61)
|
801
(63.12)
|
253
(19.94)
|
215
(196.94)
|
注:括号外数据为企业数,括号内数据为所中比例,其中,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占比例是在公司制企业中的比例。
资料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国大企业集团(2000、2001)》计算。
4.上市公司股权的多元化
相对于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权的多元化更加明显。国有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易主为非国有主体,甚至国有股完全退出的公司不断出现,这些国有上市公司已成为非国有企业。同样,国有股份也不断入主非国有上市公司,其比重超过非国有股份的情况也时有发生。1992年,上市公司仅有53家,全部是国有控股企业。2000年,上市公司总数有1086家,其中没有国家股和国家一般参股的公司有458家,占42.17%;国家股完全退出的公司有50家,占4.60%,国家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公司有628家,占57.83%。2001年,上市公司总数有1159家(还有1家数据不完整),其中没有国家股和国家一般参股的公司有415家,占35.81%;国家股完全退出的公司有55家,占4.75%;国家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公司有744家,占64.2%(见表2-10)。国家股占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比重由1992年的41.38%降到2000年的38.9%,2001年又回升至46.2%。在上市公司中,非国家股比重总体呈上升趋势。1992年为58.6%,2000年提高到61.1%,但2001年又减少到53.8%。这反映了上市公司中国有主体和非国有主体的相互渗透趋势在增强。
表2-10
上市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变化
| |
2000年
|
2001年
|
|
公司数(家)
|
比重(%)
|
公司数(家)
|
比重(%)
|
|
上市公司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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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6
|
100
|
1159
|
100
|
|
无国家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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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
31.95
|
294
|
2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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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国有股退出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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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4.60
|
55
|
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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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一般参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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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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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
121
|
1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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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绝对控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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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
3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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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
|
3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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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相对控股的公司
|
295
|
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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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
|
32.53
|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基本分析(2001、2002)》推算。
(三)国有企业运作的市场化
尽管国有企业还有一部分没有改制,已改制的国有企业中还有一部分仍是国家独资,但在市场运作方面,尤其是生产经营方面已呈现高度的市场化。改制国有企业的市场化运作则更加规范。
1.国有企业的治理机制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抽样调查,在已改制的国有企业中,92.8%的企业认为其治理结构是合理和比较合理的,是根据市场要求和本企业实际构建的。
(1)经营者市场选择率
在经营者任命方式问题上,已改制的国有企业中经营者由非政府任命或市场选聘(包括董事会任命、职代会选举等)的企业比例达89.8%。未改制企业经营者的市场选聘比例也达76.4%。改制和末改制企业的经营者由市场选聘的比例合计为86.3%。而1993年,该比例仅为3.4%,1993一2001年年均提高49.82%。
(2)决策自主程度
在决策模式问题上,改制前,71.3%的企业选择集体决策模式,22.1%的企业选择集权模式,6.6%的企业选择分权模式;改制后,选择集体决策模式的企业下降为55.8%,选择集权模式的企业下降为18.6%,选择分权模式的企业上升为24.8%。87.8%的企业认为,与改制前相比,改制后决策的科学性有一定提高或大幅提高。89.4%的企业是独立选择自己的决策模式,或者说,89.4%的企业是具有决策自主权的。另有10.6%的企业是在政府干预或指导下选择决策模式。而1993年,有决策自主权的企业比例为54.9%,1993至2001年年均提高6.28%。
(3)激励与业绩的吻合度
在对经营者的激励问题上,已改制的国有企业中,53.5%的企业采用贡献与业绩挂钩的激励方式,21.7%的企业采用年薪制。
(4)财会制度的健全程度
在实施《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方面,全部样本国有企业(包括已改制和尚未改制)中有91.6%已经全面实施。比非国有企业高出13.5个百分点,这意味着国有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更加规范。
(5)治理机制完善与企业绩效的相关度
与非国有企业一样,治理机制的完善对企业绩效提高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对已改制样本国有企业治理机制与企业利税水平、资产质量、资本流动速度、技术改进和设备更新、人力和设备使用效率进行的相关性分析表明,它们之间是高度正相关的。由于治理机制的完善,在近三年中,77.3%的企业利税水平得到提高,其中提高幅度在20%以上者占46.7%;84.7%的企业资产质量有一定提高或大幅提高;85.7%的企业资本流动速度在加快;76.2%的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水平得到提高;85.9%的企业人力、设备闲置和浪费大幅度减少或有了一定幅度的减少。
2.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
1992年6月,国务院通过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在该条例中,国有企业被赋予14项重大经营自主权,这使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走上了市场化之路。至2001年,80%以上的国有企业基本落实了14项经营自主权。如在改制的1994家企业集团中,93.4%有投资自主权,74.5%有对外担保权,72.5%有自营产品进出口权,53.9%有对外承包与劳务合作权。
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的市场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对国有企业亏损的财政补贴已非常低
国家财政收入中对国有企业亏损的补贴与GDP的比率是逐年下降的,从1985年的5.66%下降到2001年的0.31%。不仅如此,亏损补贴的绝对值也是不断下降的,从1985年的507亿元降至2001年的300.04亿元。如按1990年不变价计算,则国家对国有企业亏损补贴的绝对值从1985年的718亿元下降至2001年的164亿元,年均下降8.82%。此外,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国有专业银行转变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盈亏由自己负责,这使政府以低息银行贷款形式向国有企业提供的变相补贴也已基本消失。补贴的减少乃至取消促使国有企业从市场上寻找生机。
(2)政府对国有企业资金的无偿划拨近于停止
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投入主要是通过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发行债券或上市融资获得,政府的无偿划拨近于停止。据统计,国有企业从商业银行获得的贷款占银行全部贷款的比例接近70%,而这种贷款是银企之间市场谈判的结果,政府已不再安排国有商业银行对企业的贷款。从1993年开始,符合《公司法》发行企业债券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公开向社会发行企业债券,这使部分企业增加了一条获得资金的渠道。这种由企业根据本身的具体情况和市场要求做出的发行安排,基本上是市场行为。企业通过股市的股票筹资与GDP的比率,1991年为0.023%,1993年为1.084%,1997年为1.738%,2000年为2.351%,2001年为1.305%,总体呈增长态势。
(3)国有企业产品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基本形成
国有企业的产品价格已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自主做出,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已基本形成,这表现在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要素及其他商品和服务基本从市场选购,而目前绝大部分竞争性的要素及其他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已经放开,由市场来决定。1978—2001年,生产资料的市场定价比重由零提高到了90.5%,农副产品的市场定价比重由5.6%提高到了97.3%。在抽样调查中,90.8%的企业认为自己的投入、成本和价格完全自主决定。
(4)绝大部分国有企业的用工和工资决定可由劳资双方自愿谈判解决
据抽样调查,2001年,98%的国有企业的职工是合同制职工,职工跨企业流动的障碍已大幅减小。对于职工的工资决定,53.5%的企业选择了贡献与绩效挂钩的方式。由于职工流动已非常容易,尽管工资标准是由企业规定的,但职工可以不接受这个标准而离开企业,因此,国有企业中的职工工资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看做是雇员与雇主自主谈判决定的。根据抽样调查,对这种看法的认可率为71.6%。另外,2001年底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实施,强化了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参与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职能,从整体上维护了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国有企业有较为规范的三项保险制度,对国有企业用人和工资决定的市场化起到了制度保障的作用。国有企业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交纳率是各类型企业中最高的,也是最严格的。
(四)国有企业的退出
国有企业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市场供求变化的退出,是国有企业市场化的一个重要方面。1993年以来,国家有关文件多次明确,国有经济将主要在军事工业和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及自然垄断的领域,占据绝对控制或支配地位;在石油化工、汽车、信息产业、机械装备行业和高新技术等体现综合国力的领域,保证少数重要国有骨干企业占有支配地位;而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国家则逐步退出控股地位,甚至完全退出。这一改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亏损国有企业的出售、重组和破产
亏损国有企业的出售、重组和破产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2001年是国有企业破产最多的一年。全年破产460家,核销呆坏账515亿元,安置职工69万人。2001年政府用于企业兼并破产核销的银行呆坏账准备金为500亿元。2002年,国家共下达企业兼并破产项目382项,终结248项,核呆269亿元。在未来几年内,中国将有3000多家在竞争性领域中处于劣势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逐步退出。亏损的国有中小企业的出售、重组和破产步伐更快。根据抽样调查,在亏损的国有企业中,被出售、重组和破产的企业占67.5%,其中主要是中小企业。
2.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的国有股减持与非国有资本进入
对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通过国有股减持,鼓励非国有企业、个人和境外投资者参与改组、改制,并被允许控股。2001年,在上市的国有企业中,已有15.4%转为国家一般参股企业或完全放弃所拥有的股份,而国家一般参股企业实质上已是非国有企业。由于中国加入WTO,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积极性明显提高。其具体做法有:(1)收购国有企业全部产权,使该企业成为其子公司;(2)收购国有企业51%以上的股权,使该企业成为其控股企业;(3)在合资经营过程中外方增资扩股,稀释中方股权,由参股变成扩股。为了鼓励外资购并国有企业,除了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或企业必须由国家控股外,中国政府将取消对其他企业的股权比例限制。
3.国有小型企业向非国有企业的转变
对于国有小型企业,通过股份合作制、拍卖转让等方式,逐步转变为非国有企业。据抽样调查,截至2001年底,国有小型企业已有近80%完成了改制,其中大部分转为非国有企业。(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供稿)
中国网200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