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快大江大河大湖综合治理广泛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十七)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兴修水利是治国兴邦的百年大计。九十年代要加快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大湖的治理,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办成几件大事。要兴修一批防洪、发电、蓄水、引水的大型水利骨干工程,加强堤坊和防洪排涝工程建设,搞好重点水土流失区的综合治理,抓紧病、险水库的加固处理,提高大中城市防洪标准,增强工矿企业和交通干线的防洪自保能力,逐步缓解北方严重缺水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水利建设的综合治理规划和统一管理,发扬社会主义协作精神,贯彻《水法》,团结治水,合理用水。要把治理下游同治理上游、水利建设同林草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切实保护和扩大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中央和地方都要在“八五”计划的基础上,提高水利基本建设投资比重,同时走依靠社会力量办水利的路子,多方开辟水利建设资金来源。要建立水利专项建设基金,增加长期优惠水利建设贷款,提高利用外资的比重,发行水利债券,完善水利工程有关收费制度。
(十八)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广泛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各地要按照综合治理、讲求实效、量力而行、合理负担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充分发挥我国农村劳动力多的优势,组织群众年复一年地坚持干下去。努力扩大灌溉面积,积极推广节水型农业,增施有机肥料,大力发展农田林网建设,把有灌溉条件的中低产田大部分建成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农田。重视中小河流和低洼易涝区治理。加强现有水利设施管理,切实解决水利工程年久失修、效益衰减的问题。在山区和丘陵区要加强水土保持,搞好小流域治理。积极搞好乡镇供水和牧区水利建设。加强水电建设及其他能源开发,加快农村电网和农村初级电气化县建设。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缺水地区人畜饮水困难,贫困山区做到人均半亩到一亩稳产高产的基本农田,在全国实现县县通电。
“八五”期间,国家继续采取以工代赈方式,扶持水利、农田基本建设及人畜饮水、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认真组织实施。
我国地域辽阔,自然灾害频繁。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有关部门,都要长期重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六、较大幅度地增加农业投入加快发展农用工业
(十九)中央、地方、集体和农民都要增加农业投入,逐步建立和健全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相结合的投资体系。国家投入主要用于治理大江大河大湖的骨干工程、农业重点基础设施和商品粮棉基地等建设。农业生产投入和以农田水利为中心的基本建设,主要依靠集体和农民,特别是靠农民的劳动积累。
(二十)国家要逐步增加农业投入。“八五”期间,国家计划内、预算内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和农用工业投资都要逐年增加,并提高农业利用外资的比重。财政支农资金也要稳步增长。县级机动财力应主要用于农业。已定的农业发展基金和其他各项农业专项资金,都要保证提足用好。部分财政支农资金继续有偿周转使用。
国家银行要继续把支持农业发展放在信贷工作的首位,确保农业贷款略高于全国银行贷款增长幅度。要扩大专项农业中长期低息贷款,安排好农副产品收购资金,适当增加乡镇企业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贷款。信用合作社在交足准备金、留足业务备付金后,适当多存多贷,支持农业生产。
加强各项农业资金的宏观协调,改变目前管理、使用过于分散的状况,健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等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积极发展农村保险事业,扩大险种范围,鼓励农民和集体投保。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建立多层次、相互联系的农村专项保险基金,逐步建立农村灾害补偿制度。
(二十一)大力发展农用工业,推进农业机械化。保证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农业机械和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量逐年有所增加,并努力调整产品结构,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有计划地新建一批大化肥厂及化学矿山,加快改造中小化肥厂。重点建设一批农药科研开发基地,有计划地改造农药骨干企业。农机工业要根据各地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大中小型协调发展,各类机具成龙配套,促进农业机械的推广和应用。国家对农用工业要实行投资倾斜和其他扶持政策,其所需的原材料和能源,要优先安排、保证供应。
(二十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集体积累制度。集体资金要更多地用于农业基本建设,搞好“以工补农”、“以工建农”。继续办好农村合作基金会。要规定每个劳动力的集体积累工数量,由集体统一组织,本着互助互利的原则,改善当地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引导农民正确处理生产与生活、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把资金尽可能用于发展生产。
七、做好扶贫和地区间协调发展工作促进共同富裕
(二十三)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广大群众的普遍愿望。在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农民先富裕起来的同时,必须进一步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老革命根据地、边疆地区经济的发展,帮助贫困地区的农牧民尽快脱贫致富。“八五”期末要使现在尚属贫困地区的群众,基本解决温饱问题。
(二十四)坚持以经济开发为主的方针,做好扶贫工作。国家对贫困县继续实行扶持政策,发放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低息、贴息贷款,安排扶贫专项物资,实行以工代赈,在税收、信贷、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优惠。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选好扶贫开发项目,加强贫困地区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经济发展的条件。
各地要动员社会力量,扶持当地的贫困乡、村、户,积极推动先富带未富。先富带未富,不是“均贫富”,应采取传播经验、经济协作、互助互利的办法。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安排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进行对口支援,选派干部到这些乡、村帮助工作。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要在带未富、促共富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扶贫工作要改变单纯救济的做法,在国家必要的扶持下,增强贫困地区和贫困户的内在活力和自我发展、自力致富的能力。还要与计划生育结合起来,严格控制人口过快增长。
(二十五)有计划地扶持西部不发达地区。这是关系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加强民族团结、巩固边疆、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大事,必须高度重视。西部地区要根据自己的特点和优势,积极创造条件发展经济。要按照优势互补、经济互利的原则,组织东部沿海地区和西部地区的经济联合以及各种形式的利益共同体,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使东西部地区之间差距拉大的趋势逐步得到缓解。中央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西部地区资源的勘探和综合开发,有计划地安排一些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为下个世纪西部经济更快发展打下基础。
八、切实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二十六)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是巩固农村社会主义阵地,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的组织保证。村级组织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有一个能够发挥核心领导作用的党支部;有一个能够贯彻法律、法规、政策,履行自治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有一个具备集体经济实力,能够较好地发挥统一经营职能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能够发挥作用的团支部、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
党支部是村级组织建设的重点,要建设成为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群众、纪律严明、富有战斗力坚强堡垒。要选配一个好的支部书记,建设一个强有力的领导班子。要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和民主监督、评议党员等制度,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积极做好培养和发展新党员特别是青年党员、妇女党员的工作。要继续抓好后进党支部的整顿。
村民委员会要在党支部领导下,依法管好本村事务,完成乡镇政府布置的行政任务,组织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问题,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要健全村民小组并充分发挥作用。
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无论叫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群众选定的其他名称,都要逐步健全管理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农业承包管理、企业管理、财务管理,搞好集体积累,充分发挥其生产服务、协调管理、资源开发、兴办企业、资产积累等职能。
团支部、妇代会、民兵等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经常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干部,可以交叉兼职,减少补贴干部职数。
(二十七)加强乡镇党委和政府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乡镇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健全乡镇政府职能,使之成为有权威、有效能的基层党委和政权组织。县有关部门设在乡镇的机构,除少数不宜下放的实行双重领导外,一般都要放到乡镇管理。实行双重领导的机构,干部的调动、任免、奖惩应征得乡镇党委的同意。乡镇党委和政府对这些单位要加强领导,使之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为农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十八)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广大乡村干部,处在农村工作第一线,任务繁重,条件艰苦。各级党委、政府要热情支持他们的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方面的困难。县委、县政府要以党校、干校为阵地,培训乡村干部,提高他们的思想、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乡村干部要坚持原则,密切联系群众,廉洁奉公,努力工作。
各地要建立健全乡村干部的选拔、培训、考核、使用、奖惩、监督等制度。村干部的报酬要同工作实绩挂钩,并保证兑现;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村干部退休保险制度。乡镇补充党政干部,可根据有关规定,从村干部中择优聘用或录用;乡镇领导干部,要注意从特别优秀的村干部和乡镇企业干部中选拔;县级领导干部,要注重从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的乡镇领导干部中选拔;县直属机关主要领导干部,一般应有几年乡镇工作的经历。
各级党委、政府要贯彻精兵简政、加强基层的原则,采取轮换、挂职、下派、交流等多种措施,抽调干部到基层工作。上级有关部门不得硬性规定乡镇增设上下对口的机构和人员。县、乡两级要选派得力干部,到后进村任职,帮助改变落后面貌。对下派干部要加强管理;把经过实践考验,确实优秀的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九、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
法制建设
(二十九)按照中央的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在农村集中进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这是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战略任务,是发动和组织农民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的一项基础工作,对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提高干部和群众的社会主义觉悟,密切党与农民群众的关系,促进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巩固农村社会主义阵地,具有深远的意义。各级党委要认真总结经验,严密组织,精心指导,分期分批,用二、三年时间把这次集中教育搞好,并且把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这项根本性工作长期抓下去。
(三十)这次集中进行的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切实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各地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切实解决干部群众普遍关心、影响改革和发展的突出问题,全面完成这三项任务。要把思想教育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要坚持思想教育、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要根据各村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要求,努力做到:干部群众的社会主义信念和国家观念、集体观念明显增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比较健全,能够积极发挥作用;各业承包合同和集体经济管理制度基本完善,农民急需而又可能做到的服务能够开展;群众反映强烈而又能够解决的问题得到解决;经济发展有了切实可行的规划;社会风气、社会治安状况显著好转。
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以村一级为重点,也包括乡镇机关、乡镇所属单位和县(市)有关部门设在乡镇的机构。这些单位的教育活动,由当地党委统一领导,上级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十一)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一定要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务求实效,防止走过场。集中教育的时间,要服从任务的需要,一般不少于四个月。要严格检查验收。已经集中进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但没有全面完成三项任务、未达到要求的地方,应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重新作出部署。
从中央到地方都应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抽调机关干部,采取组织工作队等形式,由领导干部带领,深入农村参加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工作。这不仅是搞好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的需要,也是转变机关作风,培养锻炼干部的需要。还可有计划地抽调一些大专院校青年教师参加。工作队要经过培训,明确任务,掌握政策,遵守纪律,在当地党委领导下,依靠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工作。每期工作结束后,要对工作队员作出鉴定,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
为了加强对农村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的领导,各级党委都要成立领导小组,组成专门工作班子。地、县委领导干部要亲自抓点,到第一线具体指导。
(三十二)抓好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努力造就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农民。不断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教育农民自觉抵制封建主义残余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破除封建迷信,克服社会陋习,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深入进行普法教育,增强法制观念。重视农村社会主义文化阵地建设。开展农民喜闻乐见的健康有益的文娱、体育活动,办好农村广播,做好电影下乡和电视转播工作。加强村镇建设,改善居住环境。坚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抓紧农村医疗卫生网建设,建立健全合作医疗制度,努力消灭地方病。
(三十三)严格实行计划生育,推行优生优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这是关系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民族振兴的重大问题。计划生育的重点在农村。目前正值人口出生高峰期,特别需要把计划生育工作抓紧抓好,坚决把农村人口控制在预定的目标之内。要加强宣传教育,稳定政策,健全组织,依法管理,做到计划生育工作经常化、科学化、制度化。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开展农村养老保险。
(三十四)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大力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健全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建立治安责任制,制定乡规民约,发动和依靠群众,加强治安防范和民间纠纷的调解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不安定因素。坚决依法打击杀人、抢劫、盗窃、走私、贩毒、聚众赌博、拐卖妇女儿童、制黄贩黄、破坏生产和公共设施等刑事犯罪活动,打击违法的宗教活动,取缔非法组织,保证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十、进一步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
(三十五)领导亿万农民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九十年代农村改革和建设的宏伟目标,需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全党要十分重视和深入研究农村问题,加强对农村工作的领导,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用很大的精力抓农村工作。地、县委更要把工作重心和主要精力放在农村工作上,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调查研究、安排部署、督促检查。县是城乡经济的结合部,对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至关重要,应赋予统筹经济发展、协调部门关系所必需的权力。实行市管县的地方,要继续把农村工作放在重要地位。
(三十六)各级领导干部要振奋精神,励精图治,真心实意地为基层服务,为农民服务。要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地、县党政领导干部,每年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的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倾听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农村中出现的新问题,总结和推广行之有效的新经验。继续办好农村改革试验区,为深化改革提供决策依据。
(三十七)加强立法工作,逐步把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的宏观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要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要尽快把经过实践证明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要抓紧制定农业基本法等法律法规,确立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保障农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三十八)各行各业要大力支援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己的业务,制定为农业和农民服务的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部门在农村的基层单位,办理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要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三十九)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目前农民税外负担过重,各种摊派有增无减,不仅直接影响农民增加农业投入,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同农民的关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对农民负担的项目和费用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作出严格的具体规定。农村教育、计划生育、民兵训练、优抚、交通等项民办公助事业所需费用,要由乡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状况提出预算,乡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报县人民政府备案,严格执行定项限额、一年一定、统筹使用、不得追加的规定。除此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另行向农民摊派任何费用,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取消一切徒具虚名的“检查评比”活动和不切实际的“达标升级”活动。
(四十)中央号召,全党动员起来,重视农业,加强农业。各地、各部门要广泛深入地宣传本决定精神,结合当地和本部门实际情况,提出明确目标,作出具体部署,动员广大干部群众坚持不懈地贯彻执行,为开创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新局面而努力奋斗。(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