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个体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已占有很大比重,而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现实中仍然存在一些严重问题。
第一,政策环境仍然不平等。总体而言,与公有制经济相比,与外资形成的经济成分相比,个体私营经济得到的仍然是“次国民待遇”。无论是在行业准入方面,还是资源获得方面,都受到程度不等的歧视。虽然一些私营企业在税收、资源获得等方面被认为是得到了“超国民待遇”,但这种情况基本上只发生在少数实力较强的私营企业身上,而且是通过个案处理的方式得到的,甚至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得到的。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不平等,与政府在资源配置和经济管理中的力量太大且随意性太强有极大关系,主要体现就是复杂繁琐的审批制度(包括重新登记、检查验收等各种制度)。从中央到地方政府,近年来都强调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平等的环境,为什么在实践中总是走样呢?就是因为复杂繁琐的审批制度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中,如注册、征地、取得经营许可、进入新的行业、投资立项、兼并收购等具体活动中,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制约比对公有制经济的制约要大得多,因为公有制经济在几乎所有的领域都是“已进入者”,大多不需要再通过审批,而非公有制经济在许多领域是“未进入者”,需要通过审批;或者,在处理公有制经济的审批中出于社会稳定等政治需要而放宽尺度、实行倾斜政策。
第二,缺乏法制化的财产保护体系、税收体系和其他经济活动规范体系。不是说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而是说在实际中没能依法办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没有坚实的财产保护体系、规范的税收体系和其他经济活动规范体系做基础,一方面会导致个体私营经济的业主权利受到侵害,另一方面也会导致业主想方设法“钻空子”、损害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特别应当注意的是,中国仍然处于转轨期,市场秩序还比较混乱,企业行为还缺乏规范,政府经常会进行一些整顿,如果政府不严格地按照法律办事,或者自由裁量权过多过大,尚显脆弱的个体私营经济很容易受到打击。
第三,融资困难。个体私营经济由于企业规模一般较小、实力较弱、历史不长,所以融资困难。当然,这是小企业普遍面临的问题,只不过在个体私营经济中体现得更为突出。
第四,存在相当多违反税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商标法等现象,存在一些“官商勾结”和“寻租”现象。个体私营经济的确存在相当多的偷漏税、拖欠雇工工资和任意增加劳动时间、假冒他人商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一些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热衷于“官商勾结”以获取不正当的资源和政府支持,从而得到暴利。近几年,一些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在参与国企改制中,与个别官员或国企领导勾结,低价攫取国有资产并进行欺诈性财产转移。
由于存在上述问题,我国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还受到很大的制约,整体实力还较弱,特别是放在加入WTO之后经济竞争日益国际化的大背景下,还显得非常弱小。首先,个体私营经济的产业分布较窄。我国个体私营经济主要分布在第三产业,特别是餐饮、商业、运输和其他社会服务业,以及一些进入障碍比较低的制造业。在许多行业,如金融服务业、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制造业,私营企业进入状况不但与国有企业无法比,甚至与外资企业无法比,更谈不上日后与外资的竞争。其次,私营部门的企业规模普遍较小、实力较弱。尽管近几年出现了一些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但绝大部分私营企业的规模还较小、实力较弱,抗风险能力较差,容易出现歇业、关闭等情形。即使那些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在资产规模、整体实力方面与国有企业有较大差距,与国际上同行业大企业的差距更大。再次,有些地区的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还很迟缓。我国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在各地区之间不平衡,大部分个体私营企业分布在东南沿海地区,特别是在浙江、江苏、广东等地区,而西部地区的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却要缓慢得多。
我们认为,应该针对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不失时机地制定政策措施,促进非公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
第一,进一步强调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尽管有的同志认为宪法已经明确宣示,国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没有必要调整,但我们认为,由于宪法对保护公共财产的宣示要强烈得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这种区别性的宣示可能被理解为区别性的政策,所以仍然有必要在党的文件中和宪法中进一步强调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如果能作无本质区别的宣示,则是最理想的。
第二,要逐步建立法制化的财产保护体系、税收体系和其他经济活动规范体系,这在实际工作中比宪法宣示更重要。不仅仅是制定这方面的法律,关键是要建立严厉的诉讼、判决、执行体系,这样才能既约束政府的行为、也约束非公有制企业的行为。当然,这意味着向现代法治国家的转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但我们至少应坚决向这个方向迈进。
第三,目前最关键的是要大刀阔斧地改革复杂繁琐的审批制度。只要这些审批制度存在,无论宪法、法律如何强调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产保护和开放准入、平等竞争,在实际工作中都会因为审批制度的存在而得不到贯彻。无论是注册前置审批还是投资项目审批、经营活动审批,都应该大力精简和透明。
第四,创造条件,逐渐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个体私营企业和小企业融资困难,与整个金融体系有关,不是一时能解决的。但我们要加快金融体系的改革与发展,逐步解决这个问题。
(本报告执笔:张文魁)
中国经济时报 200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