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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二:第二届国家环境友好工程评选过程
第二届国家环境友好工程的评选于2007年9月启动,评选活动组委会在钓鱼台国宾馆举行新闻发布会,超过50余家电视、报纸、网络媒体刊登了“国家环境友好工程”启动的消息。
2007年9月25日,原国家环保总局发文《关于开展国家环境友好工程评选活动的通知》(环发[2007]145号),要求各省局组织做好此项工作。
在申报期内,全国共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管部门(含军队)依据评选规则,在辖区内公开征集申报项目,对所有候选项目进行初评后向评选活动组委会提交了94个申报项目。
2008年2月18日,根据评分办法,组委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对94个项目进行初评,确认24个项目通过初评,并就其中21个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2008年3月至4月初,组委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当地义务监督员(NGO代表和大学生环保志愿者)、地方环保部门分8组对21个项目进行了实地核查,并提出了核查意见。同时,对第一届国家环境友好工程的部分项目进行了后评估(复查)。
2008年4月5日,组委会各核查组对初评通过的24个项目进行了核查意见汇总和复评,根据评选办法,推荐17个项目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2008年4月25日,组委会在环保部召开专家评审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对17个项目进行打分排序,最终确定前10个项目进行公示。
2008年6月2-13日,组委会向社会公示获奖项目候选名单,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对十个公示项目的咨询和质疑。
2008年6月19日,环境保护部下发《关于发布国家环境友好工程项目的通知》,确认十个公示项目获得本届国家环境友好工程称号。
2008年7月8日,组委会在京召开颁奖大会暨绿色中国论坛,对十个获奖项目授予奖牌和证书,进行公开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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